壹、保險利益:
1.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中的合法權益。通常,被保險人會因保險標的的毀損或滅失而遭受經濟損失,並因保險標的的保全而獲得利益。可保利益只有在法律上認可,經濟上確定而非預期的情況下才能成立。壹般來說,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可以得到賠償;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人壽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存在,以防止道德風險。
2.以壽險為例,投保人為自己和配偶擁有無限的可保權益。在壹些國家和地區,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有血緣關系,也可以構成保險權益。此外,債權人對未還清貸款的債務人也有保險利益。
3.其成立的條件是:保險利益必須是法益,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價值利益,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利益,保險利益必須是受益利益。
2.保險價值:
1,保險價值為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與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有約定並在合同中約定的,保險標的遭受損失的,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投保人與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沒有約定,保險標的遭受損失的,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簡而言之,保險價值可以通過三種方式確定:
(1)根據法律和合同法的規定,法律和合同法是確定保險價值的基本依據;
(2)根據保險合同和雙方協議。有些保險對象的保險價值是很難衡量的,比如壽險、健康險。人的身體和生命不能用金錢衡量的,保險價值由雙方約定;
(3)保險價值根據市場價格變化確定。有些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不總是相同的。大部分標的物也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貶值,其保險價值呈下降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