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接受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出借人名下的房產、車輛、有價證券、存款等情況。貸款人名下無可執行財產,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
個人征信報告中可能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會被限制高消費和出入境,甚至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3條:
貸款詐騙罪是指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利用虛假經濟合同,利用虛假證明,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超越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手段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數額較大的貸款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於金融犯罪的壹種。
擴展數據:
犯罪的界限
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在認定騙取貸款罪時,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貸款到期不能償還,就以騙取貸款罪論處。
現實生活中,貸款不能按時還款,原因也很復雜。比如壹些盈利計劃不能實現,貸款不能按時償還,都是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市場情況的變化。
本案中,行為人雖然主觀上有過錯,但沒有非法占有該筆借款的目的,因此不能認定為本罪。有些人高估了自己的還款能力。
結果就是無法按時還貸。行為人主觀上雖有過失,但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應以本罪論處。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騙手段獲取貸款的行為,才構成貸款詐騙罪。
2.要區分貸款詐騙和貸款糾紛。有的借款人在獲得貸款後長期拖欠,甚至在申請貸款時誇大其履行職責的能力,編造謊言,到期不還。這種貸款糾紛容易與貸款詐騙相混淆,區分兩者應把握以下四點:
(1)如果存在到期不還貸款的結果,要看申請貸款時行為人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是否清楚這壹點。如果妳不能履行合同,妳就沒有完全理解它。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騙貸罪,而應作為借款糾紛處理。
(2)要看行為人在取得借款後是否積極將借款用於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雖然行為人到期後不能還款,但如果貸款確實用於指定項目,壹般意味著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騙取貸款的故意,不應以本罪論處。
(3)要看行為人在借款到期後是否積極還款。如果行為只是口頭上承認還款,實際上並沒有積極籌措資金準備歸還,則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也沒有違約,所以不壹定存在詐騙的故意。
(4)綜合上述因素,可以從多方面綜合考察行為人通過做客觀行為的主觀心態,從而發現是否存在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對於正確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