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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農村信用社小額農業貸款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促進外貿企業發展,盤活銀行信貸資產,加強銀企合作,支持擴大出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經貿企業封閉貸款(以下簡稱外經貿封閉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國有虧損外經貿企業發放的用於生產和出口創匯產品或對外承包工程的人民幣或外匯流動資金貸款。

貸款人都是中國的中資商業銀行。

第三條封閉式外貿貸款是商業貸款,由商業銀行自主審批發放。

第四條外經貿封閉貸款應遵循“收匯與購匯核銷掛鉤、封閉管理、安全收貸”的原則。

第二章貸款對象、條件和範圍

第五條貸款對象為下列範圍的國有外經貿企業:

(壹)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各類外貿公司;

(二)有進出口權的生產企業;

(三)有對外承包工程權的企業。

第六條貸款的主要條件是:

(壹)出口產品和對外承包工程必須符合國家外經貿發展政策;

(二)企業整體虧損,但部分生產產品或出口商品有訂單和效益(必須有承包工程合同);

(3)貸款項目預計有穩定的現金流;

(四)企業出口匯率不低於50%,其中封閉貸款產品的應稅出口匯率不低於80%;

(5)產品符合“購匯核銷”要求,具有買方銀行出具的出口信用證、托收、付款憑證及銀行認可的其他付款承諾;

(六)企業必須信譽良好,沒有逃廢銀行債務、逃匯和騙匯行為;

(七)其他條件。

第七條列入破產或兼並計劃的外貿企業不屬於本辦法的適用範圍。

第八條外經貿封閉貸款適用於采購、生產、加工和出口商品原材料過程中的合理流動資金需求,以及對外承包工程中的合理流動資金需求。

第三章貸款申請、審查和發放

第九條申請封閉式外貿貸款的企業必須向銀行提供以下材料:

(壹)貸款申請書;

(二)出口合同或對外承包工程合同,屬於出口商品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提供出口商品許可證及其他相關證明;

(3)借款企業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銀行要求的其他報表;

(四)企業對出口商品成本和利潤水平的測算報告或對外承包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5)出口信用證、銀行認可的托收、付款憑證及其他付款承諾;

(六)銀行批準的企業貸款封閉運行方案;

(七)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貸款人收到書面申請報告後,應根據《貸款通則》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貸款進行審查。貸款銀行應在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正式答復企業。

第十壹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積極幫助落實封閉貸款條件。外貿部門可向銀行推薦符合貸款條件的外貿企業,並給予積極支持。

第十二條貸款人應與具備封閉貸款條件並同意發放貸款的企業簽訂“封閉貸款協議”,並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第十三條貸款人可根據企業資金需求和封閉貸款條件,對封閉貸款使用效果好、能按期償還新增貸款本息、出口創匯良好的企業繼續提供貸款支持,並可繼續封閉經營。

第四章貸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條貸款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對自營出口生產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貸款人應根據企業產品的生產經營周期和交貨時間確定貸款期限;對外貿公司的流動資金貸款,貸款人應根據信用證或合同規定的結匯方式的收款期限相應確定貸款期限;對於對外承包工程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貸款人應根據項目合同期限相應確定貸款期限。

第十五條外經貿企業封閉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壹利率,根據企業出口匯率實行不同的浮動政策。企業出口匯率在50%(含50%)至70%的,封閉貸款利率可上浮30%;企業出口匯率在70%(含70%)至85%之間的,貸款利率不上浮;企業出口匯率達到或超過85%的,貸款利率可下浮10%。出口匯率評估執行時間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外經貿部文件(匯發[1999]103號)。

第五章貸款擔保

第十六條外貿封閉貸款必須得到有效擔保。擔保方式包括企業抵押或質押、第三方擔保以及銀行認可的其他擔保方式。

第十七條貸款銀行應嚴格審查抵押物和質物的所有權和價值、實現抵押權和質權的可行性以及擔保人的還款能力。

第十八條對承諾封閉貸款的企業評估抵押物和擔保費實行減半收取;如果企業之前已進行過類似評估,並能提供有效的評估報告,原則上不得要求企業再次進行評估或收取額外費用;與此相關的土地登記費、房屋權屬登記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由有關部門予以減免。

第六章貸款的封閉運行和管理

第十九條外經貿封閉貸款實行封閉運作,專款專用,單獨考核。貸款人應為企業開立封閉的外貿貸款賬戶,逐筆審查企業的貸款用途,保證貸款用於產品生產、出口或對外承包工程的合理開支。

第二十條封閉貸款和提款貸款必須使用“雙簽”制度,只有企業和貸款人雙方簽字後方能付款。

第二十壹條貸款在封閉運行期內,貸款人不得從專用賬戶中扣收舊貸款和拖欠利息;企業不能用於支付拖欠的工資,不能用專戶資金支付企業其他債務;有關部門不能從專用賬戶中扣除舊的欠稅和各種費用。

第二十二條封閉貸款與貸款人的其他資產分別核算,司法部門不得以企業其他債務糾紛為由凍結封閉貸款賬戶、扣劃專用賬戶資金。

第二十三條企業在收取出口貨物或對外承包工程貨款時,應確保貨款及時足額轉入專用賬戶,封閉運行,不得挪作他用。銀行要監控企業的大額現金流。

第二十四條貸款人應在安全收匯的前提下,根據商品出口或承包工程結算方式的不同,合理確定規避收匯風險的方式,確保企業及時足額收匯。原則上,出口到高風險國家的產品和非信用證結算的產品都需要出口信用保險。

第二十五條本期產品生產出口後,銷售收入應當予以保存和分配。企業在保證當期稅款足額繳納和封閉貸款本息及時歸還的基礎上,必須按貸款協議支付所欠工資、歸還所欠稅款、歸還舊貸款本息或用於其他合理支出。

第七章貸款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從貸款發放之初,貸款人應按照本辦法的管理規定,指定專人對貸款發放、原材料采購、生產、貨物發運和項目實施的全過程進行跟蹤、監督和檢查。要建立封閉貸款統計報告制度,定期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上級分行及外經貿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有關部門通報企業實施封閉貸款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企業銷售金額未進入專用賬戶、挪用封閉貸款或逃廢銀行債務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貸款並扣回原貸款;對於無力清償的貸款,要及時追究擔保單位的責任或處置抵押物。

第二十八條在貸款人發放封閉貸款期間,借款企業有義務配合貸款人的監測檢查工作,按貸款人要求如實向貸款人報告生產經營、產品出口和收匯情況,並提供相關報表和憑證。

第二十九條外經貿部門應根據銀行的要求,及時檢查和監督企業封閉貸款的運行情況;對違反封閉貸款管理規定的,要及時采取措施,監督企業立即糾正;對不守信用,經指出後仍不改正的企業,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協調地方商業銀行密切配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幫助企業落實封閉經營的各項條件,定期檢查封閉貸款情況,加強監管,及時解決執行中的問題,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報告。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壹條外經貿企業封閉貸款中的人民幣貸款和外匯貸款,應符合國家有關貸款管理和外匯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二條借款人和借款人違反本辦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相關商業銀行總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不,在黑龍江省,這是中央銀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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