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壹。為進壹步規範招生程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規則二。學院全稱哈爾濱金融學院,學院地址為哈爾濱市香坊區電壇路65號。本科學制四年,最長學習年限六年。在規定時間內達到本專業畢業要求的學生,授予哈爾濱金融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取得畢業證書,符合國家和高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的,授予哈爾濱金融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規則三。學院是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是黑龍江省教育廳。
第四條?作為壹所財經特色鮮明的應用型本科院校,學院立足省內,面向全國,以本科教育為重點。2021本科招生專業22個:金融學、國際經濟與貿易、信用管理、金融工程、經濟學、會計學、審計學、資產評估、電子商務、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軟件工程、金融科技、財務管理、市場營銷、公共企業管理、稅務、人力資源管理、保險與投資。
第五條?高校招生工作實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章?組織和職責
第六條?哈爾濱金融學院成立由院長任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的招生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學院的招生工作。
第七條?整個招生過程接受學院紀檢監察部門和上級部門的檢查監督,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招生政策,全面實施“陽光工程”。
第八條?招生就業處是主管學院招生工作的職能部門。在分管院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學校的招生工作。其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的規定和主管部門、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按省、專業編報、審核學院招生計劃;
3.編制並發送招生簡章,制定學院的錄取原則;
4.組織招生宣傳工作,做好各種形式的咨詢和接待工作;
5.組織實施招生工作,負責協調處理招生中的相關問題;
6 .負責招生信息發布、材料歸檔和年度招生情況的分析和匯總;
7.完成學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規劃和錄取
第九條?哈爾濱金融學院的招生工作在黑龍江省教育廳的統壹領導下,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的統壹組織下進行,實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生監督”的招生制度。
第十條?專科招生計劃按黑龍江省教育廳批準的分省、專業招生計劃執行。具體招生專業和招生人數以學生所在地省級招生管理部門公開發布的信息為準。
第十壹條?進入檔案的考生按分數優先原則分配專業(內蒙古自治區考生按“專業誌願優先”錄取規則確定專業),即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後,按考生填報的專業誌願順序依次錄取。不能滿足所報專業誌願的,調劑到計劃不足的專業,不服從調劑者予以辭退。
第十二條?學院認可學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確定的加分政策,按照加分後的分數對考生進行排名。對於分數和誌願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件要求,對考生單科成績進行排序和檢索。
第十三條高校各專業招生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高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各專業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四章?其他的
第十四條在符合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學生在校期間原則上只允許進行壹次重大調整;本科生轉專業的時間限制是第三學期開始。專業凈調劑率原則上不超過本專業學生數的65,438+00%,每個專業的調劑人數不超過該院當年可調劑學生總數的65,438+00%。具體要求參見《哈爾濱金融學院學生轉專業轉學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根據學校的專業設置和培養要求,商務英語專業只招收英語考生。金融(中外合作辦學)與美國聯合辦學,部分課程采用英語授課。非英語語言的候選人不應申請。由於金融學、國際經濟與貿易、信用管理、金融工程、經濟學、電子商務、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軟件工程、金融科技等專業的培養要求,非英語語言考生要慎重申請。
第十六條學院在收費方面嚴格執行國家規定。本科普通專業學費標準為4500-5000元/生/學年,本科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費標準為16000元/生/學年。
第十七條?為激勵我院學生努力學習,不斷進取,特設立國家獎學金8000元/年,國家勵誌獎學金5000元/年,學院獎學金(校長3000元/年,壹等獎2000元/年,二等獎65438元+0000元/年,三等獎600元/年)。同時,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設置國家助學金(壹等43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300元/年)和校貧補助(壹等2000元/年、二等1500元/年、三等1000元/年)。
第十八條?學院通過招生信息網及時發布相關招生信息和錄取結果。
學院網站:
聯系電話:0451-86143166。
郵箱:hjrzsb@126.com
第五章?補充條款
第十九條學院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檢,凡不符合錄取條件的考生,壹經查實,取消其錄取資格。
第二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哈爾濱金融學院招生領導小組。
第二十壹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學院以往關於招生工作的要求和政策與本章程有抵觸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將根據教育部和生源所在地省級招生管理部門招生政策的調整進行修訂。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