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若幹規定》:
規則三。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消費限制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必需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
擴展數據
最高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規定:
第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報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機構和行業協會,以便有關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知征信機構,征信機構應當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CPPCC委員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焦作市馬村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若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