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什麽能核銷
對於銀行而言通過核銷的都是貸款,但是對於企業而言資產不僅僅是貸款,銀行等金融機構也壹樣。理論上企業的所有資產都可以核銷,壹般包括股權投資、貸款、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等可以通過計提減值的方式確認損失的資產才存在核銷。因為類似現金這種資產如果發生滅失或減少當期就能確認,像存貨雖然存在跌價準備(壹般不存在100%形成損失),也是在實際處置時確認。
3、核銷會不會導致資產權利喪失
如果現在回頭看核銷的概念就很容易理解核銷和資產權利之間的關系,由於核銷是基於會計審慎核算,因此資產權利在法律意義上喪失必然要求會計上核銷該資產,但會計對資產核銷的認定會更嚴格壹些,並不意味著必然導致資產權利喪失。壹般強調的“賬銷案存,權在力催”的核銷資產指的是這部分為喪失法律權利的資產,而喪失法律權利的資產不納入賬銷案存管理,具體包括:
(1)列入國家兼並破產計劃核銷的貸款;
(2)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債權;
(3)法院裁定終結執行或者被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構裁決)借款人不承擔(或者部分承擔)責任,並且了結債權債務關系的債權;
(4)法院裁定通過重整協議或者和解協議,根據重整協議或者和解協議核銷的債權,在重整協議或者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後;
(5)自法院裁定破產案件終結之日起已超過2年的債權;
(6)金融企業按規定采取打包出售、公開拍賣、轉讓、債務減免、債轉般、信貸資產證券化等市場手段處置債權或者股權,受讓方或者借款人按照轉讓協議或者債務減免協議履行相關義務完畢後,其處置回收資金與債權或股權余額的差額;
(7)被法院駁回起訴,或者超過訴訟時效(或者仲裁時效),且經2年以上補救未果的債權。
4、核銷的稅會差異
認定壞賬這件事就涉及標準問題,企業按照審慎原則會有自己的會計標準(可能因主觀政策而有所差異),但國家從稅務角度也有自己的標準,會計上要求企業經營審慎,傾向於少計資產多計負債,稅務上則保護國家稅基,要求企業謹慎確認損失,不能減少、規避或延遲納稅。
對於非貸款債權資產(應收和預付)而言,企業可能根據歷史的經驗和預計收回情況對壞賬(如果根據賬齡對應收款確認損失)計提減值,確認損失,但要將這些損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需要滿足壹些條件:
(1)債務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解散、吊銷、撤銷,清算資產不足抵債;
(2)債務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遺產不足清償;
(3)債務人逾期3年未清償,且有證據表明其無力清償;
(4)與債務人達成重組協議或法院裁定破產重整;
(5)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
確認這些損失時要扣除可收回金額。
對於金融企業(不僅包括持牌金融機構)貸款類資產,則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財金〔2017〕90號的條件核銷,財政部的核銷管理辦法對也是對金融企業貸款類資產損失稅前確認的要求,壹方面中央和地方財政是國內主要金融企業最終出資人,損失的確認直接影響當期利潤,另壹方面金融企業貸款類資產規模大,損失確認標準的調整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的稅基。因而相比壹般企業的壞賬(呆賬)核銷,制定專門管理辦法,標準也嚴格壹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