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關於國家專業銀行建立貸款呆賬準備金的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呆賬貸款額每筆5萬元以下的,由地方級銀行會同同級中央財政機構進行審批,呆賬貸款額每筆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由省級銀行會同同級中央財政機構進行審批;賬貸款額每筆10萬元以上的,由各專業銀行總行根據下級行和省級中央財政機構的意見審批,報財政部備案。在具體執行中,審批金額有所調整。各銀行和中央財政機構在貸款核銷審批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國家貸款核銷有關規定,不得越權審批或違反有關規定進行審批,違者將追究其相應責任。
不是任何壹筆不良貸款都可以核銷,必須符合壹定條件,中央政府對貸款核銷有著嚴格的法律程序。必須是經過多種努力認定沒有任何收回或者減少的可能性,已經成為呆賬的不良貸款。核銷呆賬是用利潤來核銷的,因此會減少銀行當年的收益,但是壹般銀監局對銀行又有不良貸款率的指標要求,因此各家銀行必須綜合考慮利潤和不良指標,來決定是否進行核銷 。在現行政策下,不良記錄是不允許消除的,消除的唯壹途徑是經由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申訴,如核查屬實即可消除。
貸款的還款方式:
壹、等額本息還款,即貸款的本金和利息之和采用按月等額還款的壹種方式。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多數銀行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都采用了這種方式。這種方式每月的還款額相同。
二、等額本金還款,即借款人將貸款額平均分攤到整個還款期內每期(月)歸還,同時付清上壹交易日到本次還款日間的貸款利息的壹種還款方式。這種方式每月的還款額逐月減少。
三、按月付息到期還本,即借款人在貸款到期日壹次性歸還貸款本金〔期限壹年以下(含壹年)貸款適用〕,貸款按日計息,利息按月歸還。
四、提前償還部分貸款,即借款人向銀行提出申請,可以提前償還部分貸款金額,壹般金額為1萬或1萬的整數倍,償還後此時貸款銀行會出具新的還款計劃書,其中還款金額與還款年限是發生變化的,但還款方式是不變的,且新的還款年限不得超過原貸款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