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和引導社會各類資本投資建設標準廠房,出租或者轉讓給中小企業使用。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為中小企業創業人員提供工商、財稅、融資、人才檔案、戶籍管理、子女入學、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詢和服務,對中小企業管理人員及職工進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大中專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符合評定職稱規定條件的,由當地人事主管部門直接受理或者委托人事代理機構辦理。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等服務體系建設、中小企業貼息和扶持重點企業建立研究開發機構。第十壹條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國家信貸政策,調整信貸結構,創新信貸方式,完善授信制度,提高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比例。
支持中小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境內外上市、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法律、法規允許的各種方式籌集資金。
投資公司、產權交易中心、融資租賃公司、拍賣行、典當行等應當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檔案數據庫,有關部門應當向數據庫提供中小企業的基礎信用信息。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業工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和組織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完善信用評估和風險控制制度,加強對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管。監管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勵民間資本和境外資本投資建立多種形式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第十四條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開展擔保業務中涉及土地、房產、交通運輸工具、設備等抵押物登記和其他動產、股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出質登記,登記機關應當依法為其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第十五條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當在註冊登記後三十日內到同級中小企業工作部門備案,政府出資或者參股設立的信用擔保機構應當同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備案。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科技、教育等部門應當推動公***科技基礎條件平臺、行業專業創新平臺和區域創新平臺建設,為科研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基礎條件和公***服務,增強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鼓勵、支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建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地和科技企業孵化基地,扶持中小企業申報國家專利,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現中小企業技術、產品升級。第十七條 鼓勵和扶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建立或者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聯合建立技術中心、研究開發中心等企業研究開發機構,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信息、物流等公***服務建設,引導中小企業與國內外大企業協作配套,促進中小企業的產品進入國內外大企業的產業鏈或者采購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