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宅基地改革管理工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耕地質量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第六條嚴格執行土地督察制度。
省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縣(市)人民政府的土地使用和土地管理進行監督。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八條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有關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國土空間規劃第九條本省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制度。國土空間規劃包括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
土地開發、保護和建設活動應當堅持規劃先行。依法批準的土地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和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第十條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可持續發展,科學有序統籌農業、生態、城市等功能空間,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劃定並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城市開發邊界。
下級國土空間規劃應當服從上級國土空間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應當服從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應當相互協調並與詳細規劃相銜接,相關技術標準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第十壹條全省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國務院批準。
依法需要報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其他設區的市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縣(市)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報省人民政府;其他縣(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結合縣(市)、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或者以鄉(鎮)為單位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第十二條城市發展界線內的詳細規劃,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城市開發邊界以外的農村地區的村莊規劃作為詳細規劃,以壹個或者幾個行政村為單位,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三條涉及國土空間利用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生態環境保護、生態修復、文物保護、林業、草原等專項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跨行政區域或者流域的國土空間規劃,由上壹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