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國家頒布的減免稅收政策的影響,自治縣的財政收入有所減少,上級財政在安排轉移支付時應予以照顧。第十條省、設區的市和自治縣的財政應當設立少數民族發展基金、民族鄉補助費、民族工作專項經費和民族事業費,並隨著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第十壹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和鼓勵省內外經濟發達地區、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到自治縣投資,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自治縣吸引外資,發展對外貿易,支持外國政府、國際組織、企業和個人優先在自治縣實施援助項目。第十二條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扶持自治縣的民族貿易、少數民族特色商品和傳統手工藝生產,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投資、稅收和金融政策等方面給予照顧。與中央財政在本省的配套資金相比,民族用品定點生產企業技術改造專項貸款貼息由省財政設立的專項資金予以支持。第十三條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自治縣的實際情況,優先合理安排自治縣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省財政建設資金、其他專項建設資金和政策性銀行貸款用於自治縣基礎設施建設的比例應適當增加。
國家安排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需要自治縣承擔配套資金的,配套資金比例應當適當降低。屬於國家、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財政困難縣的,免征配套資金。其中,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屬於地方事務的,按照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建設資金負擔比例全額安排。省和自治縣安排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配套資金比例應當低於省對國家和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比例。第十四條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增加對自治縣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幫助自治縣多渠道籌集資金,采取多種方式改善交通基礎設施。
在安排國省幹線公路新建、改建項目時,應當優先安排自治縣,並按照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標準給予投資補助。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自治縣加強縣鄉公路建設,並在安排項目補助資金時予以照顧。第十五條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自治縣合理開發利用當地礦產資源,在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以及安排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等方面給予支持。按照開發者付費、受益者補償的原則,對出口自然資源的自治縣給予合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