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並不能壹刀切,畢竟中國壹直在講究禮輕情意重的說法,還有當下的人情社會的影響下,這是壹種傳統文化下的衍生,所以並不能說彩禮就該直接廢止,而是我們現在需要的是彩禮的數額上要進行控制,講究壹個誠心娶的心意和好的寓意才是主要的。
正是要彩禮的時候,女方沒有考慮男方家庭的經濟條件,只考慮了自己的眼前利益。讓本來是娶新娘嫁女兒的好事情,變成了赤裸裸的交易。因此也引發很多意外的事情,造成了惡劣的後果,在社會上更引起了強烈的反響。
返還情形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應返還彩禮
彩禮在性質上是屬於“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即“在廣大的農村地區,老百姓操勞多年,傾其所有給付彩禮,是迫於地方習慣做法,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為之的。這種目的性、現實性、無奈性,都不容否認和忽視。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涵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
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而且,依據“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涵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這壹內容。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生活應還彩禮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同生活的”,離婚時也應該返還。立法理由是:“如果壹直沒有***同生活的話,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協助、***同生活的經歷。所以,對雙方當事人而言,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系雖已成立,但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同生活還遠沒有開始。
由於各地方的習慣不壹樣,農村及壹些地方,往往更註重的是舉辦壹些有地方特色的婚禮,更註重的是兩個人真正走到壹個家庭中,開始***同生活。而且許多時候,舉辦這些儀式與登記結婚要隔很長時間,如果雙方尚未***同生活的,也沒有過多把雙方***同聯系在壹起的紐帶。”
婚前給付並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離婚時應還彩禮
如果“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也應該返還。給付彩禮、辦理結婚登記並***同生活在壹起後,由於雙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難等因素,結婚時間不長,雙方就離婚了。而且由於給付彩禮,全家已經債臺高築,生活陷於困境,此時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還彩禮,處理不好很容易激化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