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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廢棄地開發利用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合理開發廢棄地,充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廢棄地開發利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廢棄地包括:國有和集體所有的荒地(含廢棄荒地)、荒山、內陸河漫灘、灘塗、廢棄的鐵路、公路、河流、溝渠等未利用的閑置土地。第三條開發利用廢棄地應當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則,實行綜合開發、多元經營。可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和基本建設。第四條國有廢棄地的產權代表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集體所有荒地的產權代表是村民委員會或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第五條為鼓勵開發利用廢棄土地資源,在所有權不變的原則下,使用權和所有權可以分離。國家所有的廢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由國家企事業單位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開發利用;也可以依法確定為農村集體或者個人開發利用。集體所有的荒廢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由農村集體、聯戶和個人開發利用;也可以依法確定給國家企事業單位、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開發利用。

法律允許開發經營廢棄地的單位或個人只有使用權。土地所有權是指依法對土地行使占有、經營、承包和處分的權利。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廢棄地開發利用的統壹管理、部門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對廢棄地開發利用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論證,並制定規劃。廢棄地開發利用規劃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第七條市(地)、縣應認真調查本地區的廢棄地,統壹規劃,制定年度開發利用計劃。開發利用廢棄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統壹規劃,有計劃地進行,防止亂采濫用造成水土流失、土地鹽堿化和生態破壞;必須按照批準或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負有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第八條開發利用廢棄地所需資金應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籌集,並積極動員集體和個人投入資金、材料、設備、技術和勞動力。地方投資應以開發耕地為主。市、縣耕地占用稅留成部分主要用於土地開發。地方年度投資額由市、縣財政和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其財力和發展規劃具體商定,由土地管理部門統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條廢棄地開發實行優惠政策。

(壹)對於開發棄耕地十畝以上,從事糧、棉、油、菜等作物生產的,經過驗收,根據開發難度、數量和質量,給予適當補貼,補貼從耕地占用稅地方留成部分中支付。

(二)開發廢棄土地為耕地或魚塘,從事糧、棉、油、牧、漁業生產的,按規定減免農業稅,三年內不負擔糧油承包定購任務。

(三)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為開發廢棄地提供資金、貸款、柴油、機械、技術等服務。

(四)根據誰開發、誰使用、誰受益的原則,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和不違反合同的情況下,使用權可以轉讓和繼承。使用期滿可續簽合同,同等條件下原使用者有優先權。

(五)設立廢棄地開發獎勵基金,對開發廢棄地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每年進行壹次表彰獎勵。第十條開發利用國有廢棄地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由開發單位向市、縣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附下列資料:

(壹)所需資金來源;

(二)可行性研究材料;

(3)開發計劃,包括開發面積、進度、用途和服務年限;

(四)土地開發利用設計方案。第十壹條國有廢棄地開發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開發人應當與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協議,審批權限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章第八條執行。第十二條開發國有廢棄土地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核發廢棄土地開發證書。開發完成後,開發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驗收。驗收合格後,由縣級人民政府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並納入統計年報。第十三條使用國有沿海灘塗從事養殖生產的,應當從養殖年度起繳納土地資源費。凡利用地方投資建設的工程設施,均應繳納工程設施費。土地資源費和工程設施費的征收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

土地資源費和工程設施費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收取,用於土地開發,對土地開發規劃、勘測、論證等活動經費不足的,給予適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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