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中文名:合資相反:合資章程摘錄:以合資合同為準。主要內容:合營企業名稱與法定地址的區別,章程摘錄,主要內容,組織形式,組織結構,設立條件,批準,不合規,出資方式和期限,這些內容區分了合營企業和合營企業。關聯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有重大影響的企業,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資企業。當壹個企業或個人擁有另壹個企業20%或以上至50%的表決權資本時,通常認為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有重大影響,那麽被投資企業可以被視為投資者的合資企業。投資者只對合資企業有很大的影響力,即他們只有權參與被投資企業的決策,而合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的決策有控制權,盡管這種控制權是共同控制。節選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條本條例所稱合營企業協議,是指合營各方就設立合營企業的若幹要點和原則達成壹致意見後簽訂的文件;合營企業合同是指合營各方為達成相互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議而簽訂的文件;合營企業章程是指按照合營企業合同規定的原則,經合營各方壹致同意,規定合營企業的宗旨、組織原則和管理方法的文件。合營協議與合營合同有抵觸時,以合營合同為準。經合營各方同意,也可以只訂立合營企業合同和章程,而不訂立合營企業協議。第十壹條合營企業合同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壹)合營各方的名稱、註冊國家和法定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和國籍;(二)合營企業的名稱、法定地址、宗旨、經營範圍和規模;(三)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比例、方式和繳付期限,以及未繳出資和股權轉讓的規定;(四)合營各方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五)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組成、董事人數的分配,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和聘用方式;主要生產設備、生產工藝及其來源;采購原材料和銷售產品的方式;八、財務、會計和審計的處理原則;(九)有關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等事項的規定;(十)合營企業的期限、解散和清算程序;(十壹)違約責任;解決合營各方爭議的方式和程序;(十三)合同文本及合同生效條件。聯營合同所附文件與聯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條合營企業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執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國法律。主要內容第十三條合營企業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壹)合營企業的名稱和法定地址;(二)合營企業的宗旨、經營範圍和期限;(三)合營各方的名稱、註冊國家和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和國籍;(四)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和比例,股權轉讓的規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五)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董事任期以及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職責;(六)管理機構的設立、工作規則、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任免辦法;(七)財務、會計和審計制度原則;(八)解散和清算。(九)章程修改程序。組織形式合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合資企業(法人)-100%有限合作(法人)-100%有限,(非法人)-合夥制外資企業-99%有限組織結構合資企業的組織結構是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不設股東會。1.董事會會議制度:(1)董事長產生辦法:由董事會協商或選舉產生壹名董事長、另壹名副董事長和總經理,可以是中方或外方。(2)主席為法定代表人。(3)董事任期4年(其他不超過3年)。(4)董事會每年至少為1。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會成員出席(股份公司半數以上出席)方可召開。(6)董事會特別決議(與會董事壹致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合並分立、暫緩解散、增資減資。2.董事會職權:(1)審議發展規劃、經營計劃、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命、權限及待遇(三)特別決議事項(四)對外轉讓出資的決議及批準設立條件。在中國設立合資企業的申請應註重經濟效益,只有滿足以下壹項或多項要求才能獲得批準:1。采用先進的技術設備和科技管理方法,可以增加產品品種,提高產品質量和產量,節約能源和材料;2.有利於企業技術改造,可實現投資少、見效快、效益大;3.可以擴大產品出口,增加外匯收入;4、可以培養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設立合資公司的申請不予批準:有損國家主權;2 .違反國家法律;3 .不符合我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4造成環境汙染的;5 .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失公平,損害合營壹方權益的。出資方式:1。外方以貨幣出資時,只能以外幣出資,不能以人民幣出資。2.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必須是合營企業擁有的現金、實物、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且無任何擔保權益(抵押和質押)。3.外國合營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和工業產權(或專業技術)應報審批機構批準。4.非貨幣出資的估價方法(1)以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業技術作為出資的,其估價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聘請合營各方約定的第三方進行評估。(2)如果場地使用權不是中國合營企業出資的壹部分,合營企業應向中國* * *支付場地使用費;如果中國合營者以場地使用權出資,評估金額應與取得類似場地使用權應支付的場地使用費相同(而不是由中外投資者協商確定或聘請第三方評估)。5.合營各方不得以合營企業名義取得的貸款、租賃設備或其他財產以及合營企業以外的其他人的財產作為自己的出資,也不得以合營企業的財產和權利或合營他方的財產和權利作為其出資的擔保。出資期限:合資公司的出資期限:1。新成立的合資公司(1)的出資期限為壹次付清: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2)分期出資①合營各方的首期出資額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付清。②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無論註冊資本大小,總期限不得超過2年。2.購買價款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企業資產或股權設立合資企業的,應在合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價款;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付款的,經審批機構批準後,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房款總額的60%以上,在1年內付清全部購房款,並按實際繳納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3.未按規定期限出資的責任界定(1)合營各方任何壹方違約均視為外商投資企業自動解散,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2)壹方違約,另壹方未按時繳納出資額的,守約方應督促違約方在65,438+0個月內繳納出資額。逾期未繳納出資的,視為違約方自動退出外商投資企業,守約方可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未繳納出資造成的經濟損失;守約方應在逾期0個月內向原審批機構申請批準解散外商投資企業或另尋投資者承擔違約方在本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4.同步出資的合營企業投資者應按合同規定的比例和期限繳納其認繳的出資額。因特殊情況不能同步繳納出資的,應報審批機構批準,並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收益。5.控股問題在合營企業中持有股份的投資者在其實際出資額未達到其認繳的出資總額之前,不得取得企業的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和資產以合並報表的形式計入投資者的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