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權人變更。債權變動即債權讓與,是指主合同當事人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其義務仍由自己承擔的情形。由於債權人的變更僅改變債務人的履行對象,不增加債務人的責任,保證人的風險也不會增加,《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該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範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只對特定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根據其規定,主合同的這種變更無需擔保人同意,擔保人必須繼續對變更後的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但擔保人與原債權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債務人的變更。債務人的變更又稱債務承擔,是指主合同當事人將其債務轉移給第三人,但其債權仍由其享有的情形。因為債務人的變更可能導致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承擔債務,這無疑會加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為保護保證人的合法權益,《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部分債務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部分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對未轉讓的債務仍應承擔保證責任。”根據其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主合同的變更必須征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並且擔保人將繼續對所轉讓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否則擔保人將不再對所轉讓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但保證人對未轉讓的債務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3.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時發生變化。債權人與債務人同時變更,又稱壹般債權債務轉移,是指主合同當事人將其債權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的情形。由於合同當事人大多享有壹定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實踐中很少見到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變更,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時變更的情況較為常見。由於本案主合同變更包括債務人的變更,因此《擔保法》及《解釋》規定,本案主合同變更後保證人繼續向新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需要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合同變更應符合以下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77條和第78條,1。當事人未明確約定合同變更內容的,推定其未發生變更。換句話說,如果未就合同含義的變更達成協議,原合同將繼續有效,當事人仍應按照原協議履行。2.當事人就變更合同內容達成壹致意見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經過批準、登記等程序的,變更的效力只能依照有關程序發生。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當事人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損害對方利益的,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變更,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將依法作出變更裁定。本條的變更要求當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變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