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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拆借給民營企業是否合法

實際生活中,資金拆借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間在經營過程中相互調劑頭寸資金的信用活動。在我國開展資金拆借的時間不長,主要是各金融機構同業之間開展同業拆借業務。那麽,國有企業拆借給民營企業是否合法?壹、國有企業拆借給民營企業是否合法

從我國目前相關規定來看,限制或禁止企業間資金拆借有如下規定:

1、《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 第二十壹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第六十壹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2、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3、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壹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壹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企業借貸問題的答復》(下簡稱《答復》)(銀條法[1998]13號1998年3月16日)。“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禁止非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借貸屬於金融業務,因此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不得相互借貸。”在答復中,人民銀行還對禁止企業借貸之間借貸的目的作了進壹步解釋:“企業間的借貸活動,不僅不能繁榮我國的市場經濟,相反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幹擾國家信貸政策、計劃的貫徹執行,削弱國家對投資規模的監控,造成經濟秩序的紊亂。因此,企業間訂立的所謂借貸合同(或借款合同)是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的,應認定無效。”

二、企業間資金拆借效力如何

企業間資金拆借是指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某壹企業將自己暫時閑置的資金按照壹定的價格讓渡給其它企業使用的行為。企業資金拆借是企業短期融資的壹種常見方式,但是企業資金拆借效力如何?壹般來說,企業資金拆借會因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但是某些情況下,在壹些特殊行業中企業的資金拆借有效,具體分析如下:

(壹)企業間資金拆借因違法而無效

從現行法律制度的規定來看,目前限制或禁止企業資金拆借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兩個,壹是最高院1996年出臺的關於企業資金拆借的司法解釋,該解釋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二是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出臺的就企業借貸為題的答復,該答復規定,禁止非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借貸屬於金融業務,因此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不得相互借貸。

(二)企業資金拆借有效的情形

1、房地產開發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有效。2004年,在新《公司法》修訂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司法解釋中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額貨幣的,應當認定為借款合同,確定了在房地產開發領域企業之間拆借的合法性,並認可了借款可以不承擔經營風險,並收取固定回報的房地產開發模式。

2、企業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有效。從《公司法》來看,通篇條文並沒有直接規定企業拆借行為的合法性,但是從董監高的忠實義務可以看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章程規定,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可以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他人應當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如果說央行處出於金融行業監管的需要禁止企業的資金拆借,那麽按照以上理解,企業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則應當是合法有效的,應當得以法律保護。

三、企業的內部資金拆借行為有效的情形

1、根據《公司法》規定有效的情形。盡管中國人民銀行的《貸款管理辦法》規定,企業之間的資金借貸行為應該統壹由銀行辦理,但是根據《公司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如果民間借貸或者企業借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仍可以是有效的,實際上在新公司法布之前,兩種非金融機構參與的借貸行為壹直被認為是有效的:壹是小額貸款組織企業的貸款行為,二是外商投資企業未經批準向境外企業借貸的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從金融政策監管的角度講,企業內部的資金拆借行為本身屬於正常的資金往來,其危害性遠小於企業間的資金拆借,法律理應賦予其更大的流動性。

2、依據稅收征管政策有效的情形。在稅收征管方而,稅收征管機關也變相承認了企業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根據國稅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納稅人向非金融結構貸款的利息、支出,納稅人經批準的集資利潤支出,按小超過金融結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水平範圍內的部分在當期稅前扣除。由此可見,稅法是在承認既定的企業間借貸的基礎上,允許其借款利潤支出在壹定範圍內可以在稅前扣除,並沒有徹底否定企業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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