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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政策性銀行財務管理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政策性銀行的財務管理,規範政策性銀行的財務行為,依據《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政策性銀行應認真執行國家的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支持相關產業的發展,堅持自主、保本經營,實行企業化管理,講究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實行“計劃管理、分級核算,統負盈虧、利差補貼、保本經營”的財務管理體制。政策性銀行應當遵循權責發生制的會計核算原則。第三條 政策性銀行的財務管理實行行長負責制。各級行行長應高度重視本行財務工作,建立健全內部財會制度和機構,充實財務會員。政策性銀行財務收支和費用管理要相對集中,實行集體討論、“壹支筆審批”制度。第四條 政策性銀行應切實加強基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項內控制度,加強經濟核算,認真做好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提高經濟效益,接受財政部和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以下簡稱財政專員辦)的管理和監督。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第二章 資本金和資金籌集第六條 政策性銀行的註冊資本金總額由國務院確定或調整,並由國家財政全額持有。第七條 政策性銀行的資本金分別由下列渠道解決:

壹、中央財政分年核撥;

二、根據國家規定,在壹定期限內將實際上繳的部分稅收予以返還,用於充實資本金;

三、經財政部批準從歷年提留的盈余公積或資本公積轉增;

四、其他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增加的資本金。

國務院規定撥付政策性銀行的外匯資本金,由中央財政撥付相應的人民幣資金,政策性銀行按規定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購匯手續。第八條 政策性銀行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撥付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撥付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第九條 政策性銀行應在國務院規定的範圍內籌集資金。第三章 資金運用第十條 政策性銀行必須在國務院規定的範圍內運用資金,開展業務。政策性銀行應當建立健全貸款發放、項目管理和監督的內部控制制度,認真做好貸款項目條件評審和財務評估,加強對各項貸款的跟蹤、監督和管理,做好貸前調查、貸中檢查和貸後檢查,落實抵押擔保措施,確保政策性信貸資金的安全,按期回收貸款本息,努力提高資產質量,降低不良資產的比重。對於被擠占挪用的政策性信貸資金必須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加罰息政策,並努力催收。第十壹條 經國家批準從事擔保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可自主決定開展擔保業務,但單項責任金額超過250萬美元或人民幣2000萬元的擔保,須報財政部批準。第十二條 政策性銀行購建固定資產應從嚴控制,期末固定資產凈值(含在建工程及購買土地使用權形成的無形資產,下同),占資本金的比例不得超過30%。第四章 財務計劃的申報與審批第十三條 財政部對政策性銀行的財務實行計劃管理。政策性銀行應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以及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對政策性銀行監管工作的通知》([94]財商字第622號,以下簡稱《監管通知》)認真編制年度財務計劃,履行申報、審批手續。政策性銀行年度財務計劃必須在1月31日以前上報財政部,財政部在3月底以前予以批復。

財政部主要批復業務管理費用率(或費用額)、實現利潤(或虧損)、利差補貼、固定資產購建資金、呆帳準備金提取和壞帳核銷計劃等6個指標。第十四條 財政部對政策性銀行的業務管理費實行絕對額或費用率控制辦法。實行絕對額控制辦法的,由財政部核定政策性銀行業務管理費的總額;實行業務管理費用率控制辦法的,由財政部依據政策性銀行申報的財務計劃,核定其業務管理費占營業收入的比率。業務管理費用率的計算公式如下:業務管理費用率=業務管理費/營業收入×100%

業務管理費按《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有關規定計算;營業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與人行往來利息收入、手續費收入、匯兌收益、其它營業收入,但不含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和系統內往來利息收入。

在財政部核定的全行業務管理費用額或業務管理費用率指標之內,政策性銀行分別核定分支機構和總行本級以及直屬機構的業務管理費用或業務管理費用率計劃,不得超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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