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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於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全部由撥款改為貸款的暫行規定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根據六屆人大二次會議關於《政府工作報告》決議的精神 , 為了有償使用國家財政資金,提高經濟效益,決定從壹九八五年起,凡是由國家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全部由財政撥款改為銀行貸款(簡稱“撥改貸”)。特此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 “撥改貸”基本建設投資由各級計劃部門根據國家批準的計劃進行安排。各級計劃部門、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都要樹立資金周轉觀念、利息觀念和投入產出觀念。第三條 為了運用價值規律, 保證建設重點, 各級計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充分發揮經濟杠桿的作用。第四條 基本建設部門和建設單位要認真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基本建設計劃, 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實行投資包幹經濟責任制, 縮短建設周期, 提高工作質量,降低工程造價,節約建設資金,提高投資效益,按期歸還貸款。第五條 “撥改貸”基本建設投資由建設銀行依據國家基本建設計劃辦理 。 各級建設銀行要認真執行國家的投資政策和信貸政策,合理調劑資金,保證資金及時供應,監督資金使用,促進提高效益。第二章 計劃管理與資金來源第六條 “撥改貸”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實行分級管理。 “撥改貸”投資總額和分部門、分地區投資額由國家確定。“撥改貸”投資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大中型項目按隸屬關系,分別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各地區提出安排意見,經國家計委綜合平衡後確定,並列入國家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計劃; 小型項目按隸屬關系, 分別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各地區確定。各級計劃部門在安排建設項目時,要充分聽取同級建設銀行的意見。

實行“撥改貸”以後,原來的“國家預算直接安排的投資”渠道相應取消。

“撥改貸”投資與利用銀行存款和地方財政專項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貸款,在資金渠道上應分別管理,不相混同。第七條 建設銀行要積極參與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 對建設項目的經濟效益和投資回收年限、償還能力進行評估,提出意見,供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編報設計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時的決策。第八條 “撥改貨”投資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必須納入國家五年和年度基建計劃。

建設單位應將批準的基本建設計劃、項目建議書、設計任務書、初步設計、設計概算及投資包幹合同(協議)提送開戶建設銀行。

國防軍工密級較高的項目,如何向建行提供有關文件,由國防科工委與建設銀行總行另行規定。第九條 按照建設項目隸屬關系和計劃安排權限,國務院各部門和各地區安排的項目,其“撥改貸”的資金,分別由中央財政預算和地方財政預算撥給。與此相應,建設銀行收回的貸款,其中屬於中央預算安排的,上交中央財政;屬於地方預算安排的,原則上交地方財政部門。

按規定或經過批準免予歸還的貸款 , 由建設銀行相應沖銷財政撥給“撥改貸”資金,並報財政部門。第三章 利率第十條 “撥改貸”實行差別利率。

(壹)電子、紡織、輕工、石油化工、原油加工項目年利率4。2%。

(二)鋼鐵、有色、機械、汽車、化工、森工、電力、石油開采、鐵道、交通、民航項目年利率3。6%。

(三)農業、 林業、 農墾、水利、畜牧、水產、氣象、國防工業、煤炭、建材、郵電、糧食和節能措施項目年利率2。4%。

(四)長線產品的建設項目和在能源緊張地區搞的耗能高的產品的建設項目,年利率12%。產品目錄由國家計委另行公布。

(五)其他行業的項目年利率3%。第十壹條 根據各個不同時期的產品供需情況,對其建設項目實行浮動利率,或者對行業內部不同產品的建設項目實行調節利率。浮動利率和調節利率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建設銀行公布。第十二條 建設銀行發放的國內儲備貸款和臨時周轉貸款的利率,均按本規定第十條執行。同壹建設項目的“撥改貸”利息,國內儲備貸款利息、臨時周轉貸款利息,按實際貸款數計息,不重復計收。第四章 借款合同第十三條 設計任務書,初步設計和概(預)算已經批準並列入國家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即可向當地建設銀行申請貸款。

實行統壹核算的專業公司、主管部門、管理局(如電管局)等,可以實行統壹借款,統壹還款。

國內合資企業,由出資方負責借款和還款。

中外合資企業中方投資,由中國合營者負責借款和還款。

前期工作項目,如用“撥改貸”投資的,由中央或地方主管部門(或指定單位)負責借款和還款。

建設銀行經過審查,對符合貸款條件的,應即與借款單位簽訂借款合同。

用“撥改貸”投資安排的前期工程項目,可以簽訂臨時借款協議。

借款合同,應按照項目隸屬關系將副本分別送給主管部門和建設銀行總行、分行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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