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定商品的出口是免稅的。下列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國稅發[1994]31號)
(1)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
(2)避孕藥品和用具、舊書;
(3)香煙;
(四)軍品和軍工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商品。
2.特定納稅人的退稅和免稅。以下企業的貨物具體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國稅發[1994]31號)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對外承包工程公司為境外承包工程運出的貨物;
(2)國外修理修配企業。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3)外輪供應和遠洋運輸公司。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運輸公司並收到外匯的貨物;
(4)企業對外投資。企業在國內采購商品,運輸到國外,作為對外投資的商品。
(五)指定出口企業。向指定企業出口壹些高稅率的貨物和貴重物品。
(六)出口特殊商品的企業。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買的12種專用出口貨物,包括刺繡、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藤制品、漁網及漁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毛尾、山羊皮及紙制品。
(七)出境口岸的免稅商店。煙、酒、工藝品、絲綢、服裝、保健品等六大類國貨在中國免稅公司統壹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稅店銷售。(國稅發[1996] 182)
3.新疆棉花出口產品免稅。對經批準從事飼料加工,使用新疆棉替代進口棉生產出口產品的紡織企業,增值稅實行“零稅率”政策。(國發[1998]2號)
4.國產鋼材退稅。上市鋼鐵企業銷售給加工出口企業用於生產出口產品的國產鋼材,視同出口,退還17%的增值稅。(郭[1999]第144號)
5.機電產品出口退免稅。出口機電產品包括機械、電子、交通工具、光學儀器、放大器、醫用升降椅、椅子、運動器材、遊樂場設備等,由1993年底前成立的國內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國際招標中標。(國稅發[1998]65號,國稅發[2000]165號,財稅[2003]238號)
6.自營或委托出口退免稅。對各類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除部分貨物和禁止出口的貨物外,免征增值稅抵扣和退稅;免征消費稅。(國稅發[1994]第31號,財稅字[1997]第50號,財稅字[2002]第7號)
7.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小規模納稅人自營或代銷出口的貨物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國稅發[1994]第31號,財稅[2002]第7號)
8.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免稅。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貨物直接出口,除國家禁止出口的以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94]財稅字第58號)
9.外商投資公司出口貨物免稅。經外經貿部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公司,以其名義出口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10.物資援助的出口是免稅的。壹般物資援助項下出口的貨物免征增值稅。(國稅發[1999]20號)
11.援外項目出口退稅。從1999 65438+10月1起,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優惠援外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資金在受援國設立合資或合資合作項目,對因項目投資而由國內設備和材料出口的貨物,以及利用中國政府優惠援外貸款在國內生產的成套設備和機電產品出口的貨物實行出口退稅。(國稅發[1999]20號)
12.商業企業出口國內貨物的退免稅。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商業連鎖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購買自產貨物自營出口時,可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財稅字[1998] 119)
13.保稅區出口貨物的退免稅。保稅區企業從保稅區購買貨物出口或加工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14.進口加工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對有進出口權的生產企業,境外加工裝配業務出口的貨物,可免征增值稅。(國稅函[1999]539號)
15.進口加工出口二手設備退稅。出口企業以境外加工裝配業務形式出口的非自產二手設備,按照普通發票註明的金額退還增值稅。(國稅函[1999]539號)
16.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出口退稅。凡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外貿企業、農產品收購單位和基層供銷社向出口企業或外貿企業銷售貨物用於出口的,除農產品外,增值稅按5%的退稅率退稅,其他出口產品按6%的退稅率退稅。(國稅發[1999] 101)
17.出口煤炭退稅。從1999年4月1日起,出口煤炭按13%的退稅率退稅。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出口的煤炭,退稅率為6%。(財稅字[1999]第200號)
18.出口服裝退稅。從1999年6月65438+7月1起,出口服裝按17%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第225號)
19.出口機電產品退稅。1999年6月65438+7月1日起,機械設備、電器及電子產品、運輸工具、儀器儀表出口按17%的稅率退稅。上述四類機電產品以外的其他機電產品出口,按15%的退稅率辦理退稅。(財稅字[1999]第225號)
20.出口貨物退稅。1999 7月1起,法定稅率為17%,現行退稅率為13%和11%的出口貨物,按15%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第225號)
21.出口貨物退稅。自1999年6月65438+7月1日起,對法定稅率為17%、現行退稅率為9%的其他出口貨物,按13%的退稅率予以退稅。(財稅字[1999]第225號)
22.出口貨物退稅。自1999年6月65438+7月1日起,對法定稅率為13%(農產品除外)且現行退稅率未達到13%的出口貨物,按13%的退稅率予以退稅。(財稅字[1999]第225號)
23.出口原油退稅。從1999年9月1日起,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原油按13%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第227號)
24.出口柴油退稅。從1999 65438+2月1開始,對企業出口柴油按13%的退稅率進行退稅。(財稅字[1999]第289號)
25.購買國產設備的退稅。在批準退稅的投資總額內,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類B類)》和國家目前鼓勵的產業、產品、技術的投資項目購買的國產設備,在1999 9月1後購買的國產設備增值稅可全額退稅。(國稅發[1999] 171)
26.私營出口企業和中外合資外貿企業退稅。自批準之日起,經外經貿部批準的私營出口企業和中外合資外貿企業出口的增值稅應稅貨物,可按現行規定退還增值稅和消費稅。(國稅發[1999] 101)
27.外貿企業加工出口產品退稅。外貿企業委托加工出口產品時,應當按照原材料和加工費的退稅率分別計算退稅;加工費退稅率根據出口產品退稅率確定。(國稅發[1999] 101)
28.運入出口加工區貨物的退稅。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包括外貿(工貿)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從出口加工區運入國務院批準的出口加工區的貨物視同出口,海關辦理出口申報手續,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國稅發[2000]155號)
29.銷售給出口加工區的國產設備予以退稅和免稅。出口加工區外的企業向出口加工區銷售國產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和包裝材料,以及用於建設基礎設施、加工企業和行政部門生產、辦公用房的基建物資。區外企業可憑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等現有出口退稅憑證向稅務機關申請退(免)稅。
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的消費品、運輸工具、進口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材料和基本建設材料,稅務機關不予辦理退(免)稅。(國稅發[2000]155號)
30.出口加工區的貨物是免稅的。出口加工區企業加工生產的貨物直接出口銷售給區內企業,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國稅發[2000]155號)
31.出口企業退稅。對保稅區外出口企業銷售給外商的出口貨物,如貨物存放在保稅區倉儲企業,且倉儲企業在出境時辦理了報關手續,保稅區外出口企業可憑進入保稅區貨物出口貨物報關單、倉儲企業出口備案清單及其他所需單證向稅務機關申請出口退稅。(國稅發[2000]165號)
32.加工貿易出口退稅。保稅區外出口企業從事加工貿易,從保稅區內企業采購進口料件的,可按現行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稅收政策申請退稅。(國稅發[2000]165號)
33.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從事以進口料件加工轉口貨物的外貿企業,在計算進口料件扣稅時,進口料件稅率小於或等於轉口貨物退稅率的,按進口料件稅率計算扣稅;進口料件的稅率大於再出口貨物退稅率的,按照再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扣除。(國稅發[2000]165號)
34.樣品和展品的出口退稅。出口企業申報的出口樣品、展覽品在境外銷售、收藏的,允許其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規定的退稅憑證辦理退稅。(國稅發[2000]165號)
35.退稅視同自產貨物。生產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下列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給予退(免)稅:(國稅發[2000]165號)
(1)購買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並使用本企業註冊商標的產品;
(二)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相壹致的采購和出口產品;
(三)采購經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批準的集團公司(或總廠)成員企業(或分支機構)的產品;
(四)委托加工回收產品。
36.外商投資企業購買設備的退稅。外商投資企業在1年9月至1999年9月底期間購買的國產設備,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的,可以申請退稅,也可以憑購買的國產設備普通發票、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及其他規定的憑證申請退稅。退稅金額為: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
(1+稅率)×適用增值稅稅率。(國稅發[2000]165號)
37.鋼鐵產品是免稅的。上市鋼鐵企業以不含稅價格銷售給加工企業加工生產出口產品的鋼材,免征增值稅。(財稅字[1999]第144號)
38.外交使團成員從中國購買貨物的退款。駐華使(領)館和外交官、國際駐華代表機構及其官員購買的建築材料、設備、汽車、自用物品和辦公用品,以及水、電、氣、暖、汽油、柴油等中國生產的物品,均可辦理退稅。(國稅發[1998]38號)
39.國產鋼材扣減。對上市鋼鐵企業以不含稅價格銷售給加工企業用於生產出口產品的鋼材,允許其進項稅額在其他國內產品的銷項稅額中抵扣。(財稅字[1999]第144號)
40.出口柴油的退稅和免稅。從1999 65438+2月1起,對企業出口的柴油,按照法定稅額予以退(免)稅。(財稅字[1999]第289號)
41.進口加工出口貨物先收後返。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以境外加工裝配形式出口的貨物,先征後返消費稅。
42.合法免稅。下列出口貨物免征出口關稅:(條例第四十五條)
(1)關稅豁免限額。關稅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壹票貨物;
(2)廣告和樣品免稅。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和樣品;
(3)裝載必需品的運輸工具免稅。出境運輸工具在途中裝載所需的燃料、材料和食品飲料;
(四)海關放行前損失的貨物。
43.受損貨物減稅。對在海關放行前受損的出口貨物,可以根據海關認定的受損程度減征出口關稅。
44.法律規定免稅的其他貨物。法律規定免征或者減征關稅的其他出口貨物,由海關按照規定予以免征或者減征。
45.特定貨物的減免稅。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出口貨物減征或者免征出口關稅,以及臨時減征或者免征出口關稅,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46.退貨不征稅。因質量或者規格原因,進口貨物自進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出境的,不征收出口關稅。
47.相同貨物的補償或替換不征稅。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因殘損、短少、質量低劣或者規格不符而免費賠償或者更換的同壹貨物,不征收出口關稅。
48.暫時出境貨物暫不征稅。下列貨物經海關批準暫時出境,自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在出境時向海關繳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出口關稅。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海關可以按照規定延長復關期限。
(1)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使用的貨物;
(二)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演出、比賽用品;
(三)用於新聞報道或者影視節目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四)科研、教學和醫療活動中使用的儀器、設備和用品;
(5)上述(1)至(4)所列活動中使用的車輛和專用車輛;
(6)樣品;
(7)設備安裝、調試和測試的儀器和工具;
(八)貨物容器;
(九)用於非商業目的的其他貨物。
49.退貨退稅。已征出口關稅的出境貨物因質量、規格等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可以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向海關書面申請退還出口關稅。
50.郵遞物品是免稅的。個人郵遞物品出境,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每次價值不超過人民幣200元。每家寄不超過人民幣65438元+0,000元的,免征郵遞物品出口關稅。
51.郵包免稅限額。出境郵包每次稅額不超過50元的,免征郵遞物品出口關稅。
52.安裝費是免稅的。獲準出境定居的旅客,除國家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的物品外,可以免征關稅。
53.廢鋁是免稅的。從1997 165438+10月1起,對列入進口鋁生產易拉罐的企業生產的國產易拉罐產生的廢品和下腳料免征出口關稅。
54.出口產品是免稅的。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沿海地區、沿海地區、內陸開放城市、洋浦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福州馬尾臺商投資區和保稅區的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免征出口關稅。
55.過境貨物是免稅的。轉口貨物按保稅貨物處理或存放在保稅倉庫,復出口的免征出口關稅。
56.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不征稅。中國境內的保險機構和中國進出口銀行為出口貨物提供出口信用保險取得的收入,不作為國內保險,而作為非應稅服務,不征收營業稅。([94]財稅字第15號,財稅字第1996]第2號)
57.發射外國衛星的收入是免稅的。衛星發射單位在“九五”期間承擔國外衛星發射、測控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7] 101)
58.海外運費的稅收減免。運輸企業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其他運輸企業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的,以全部運費減去支付給轉運企業的運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59.海外旅行的稅收減免。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到中國境外旅遊,由其他旅遊企業在境外接團的,以全部旅遊費用減去支付給旅遊團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60.購買原材料和零部件的退稅。對1994 65438+10月1後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承接國外飛機修理修配業務,在國內購買的修理修配用的零配件和原材料,按照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適用的退稅率辦理退稅。(國稅函[2006 54 38+0]104號)
61.鉆石銷售退稅。自2002年6月5438+10月1日起,銷售給上海鉆石交易所的國產鉆石視同出口,出口退稅按貴重物品退稅規定辦理。(財稅[2001]第176號)
62.棉紗、棉布及制品退稅。20065438年7月1日起,棉紗、棉布及其制品退稅率由15%提高到17%。
(財稅[2006 54 38+0]208號)
63.紗線和布料的出口退稅。自2006年7月1日起,將紗線、布料的出口退稅率由15%提高到17%。
(國稅發[2006 54 38+0]74號)
64.鉆石出口是免稅的。從2002年6月5438+10月1起,鉆石出口增值稅為零。(財稅[2001]第176號)
65.棉花出口是免稅的。從2002年6月5438+10月1起,棉花出口增值稅為零。(財稅[2002]28號)
66.大米、小麥和玉米的出口是免稅的。經國務院批準,大米、小麥、玉米出口增值稅為零。(財稅[2002]46號)
67.國內采購和出口退稅。自2002年6月5438+10月1日起,允許有進出口權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按照《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2號)購買自產貨物自營出口。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外合資商業企業出口貨物退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 119)的有關規定辦理退(免)稅。(國稅函[2002]373號)
68.外貿企業遺失發票退稅。對外貿(工貿)企業2006年5月1日以後丟失的出口貨物,按照國稅發[2002]10號文件的規定,由貨物配送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納稅申報表》的證明,由外貿(工貿)企業負責出口。(國稅函[2002]827號)
69.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產品免抵退稅。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65號)第六條所述的四種產品。產品不超過當月自產產品出口金額50%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財稅[2002]7號、國稅發[2002]165438+號文件執行。凡超過當月自產產品出口金額50%的,在核實全部自產產品供應業務和納稅無誤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可申請免抵退稅。(國稅發[2002]152號)
70.出口航空食品免抵稅和退稅。自2002年6月5438+10月1日起,國內航空供應企業生產銷售給外國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視同出口貨物,按照財稅[2002]7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免退稅辦法。(財稅[2002]第112號)
71.海洋工程結構產品免退稅。從2002年5月1日起,國內生產企業與國內海上油氣開采企業簽訂的購銷合同中涉及的海洋工程結構產品,在銷售時視同出口,按照出口貨物統壹退稅率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免抵退稅額=銷售價格×出口退稅率-免抵退稅額。(財稅[2003]46號、財稅[2003]249號)
72.出口鉑金產品加工費退款。自2003年5月1日起,出口鉑金產品的原材料不退增值稅,只按規定稅率退還鉑金加工的加工費。財稅[2003]86號)
73.利用國際合作銀行貸款的機電產品退稅。國際協力銀行的無條件貸款(即原日本協力銀行的資金貸款)視為政府貸款,允許退還用此貸款建造並由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國稅函〔2003〕89號)
74.下放A類企業出口退稅審批權限。從2003年6月5438+10月1起,A類出口企業出口退稅全部下放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審批。經批準的A類出口企業名單必須報總局備案。(國稅發[2003]117號)
75.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自2004年6月5438+10月1日起,所有企業,不論貿易方式,壹律按以下出口退稅率退稅:(財稅[2003]222號)
(1)以下商品現行出口退稅率不變。
①現行出口退稅率為5%和13%的農產品;
(二)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3%的工業品(本通知第(三)、(四)項規定除外);
(三)現行增值稅稅率為17%,出口退稅率為13%的貨物(本通知第(三)、(四)條規定除外);
(4)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的船舶、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數控機床、加工中心、印刷電路、鐵路機車等貨物。
(二)小麥粉、玉米粉、鴨片、兔片列11種食用面粉、7種肉片商品,出口退稅率由5%提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紙漿、羊絨、鰻魚苗、稀土金屬礦、磷礦、天然石墨等46種清單商品的出口退稅政策。對征收消費稅的貨物,相應取消出口退(免)稅政策。
(4)降低以下商品的出口退稅率。
①汽油(商品代碼2710110)、未鍛軋鋅(商品代碼7901)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
(2)對未鍛軋鋁、黃磷及其他磷、未鍛軋鎳、鐵合金、鉬礦及其精礦等8項清單商品,出口退稅率降至8%;
(三)對焦炭半焦、焦煤、輕重燒鎂、螢石、滑石、凍石等13類所列貨物,出口退稅率降為5%;
(4)除第(1)、(2)、(3)、(4)條規定的貨物外,對現行出口退稅率的所有貨物,出口退稅率分別降為17%和15%。對現行稅率、退稅率為13%的貨物,出口退稅率降為11%。
(五)出口企業在2003年6月5438+10月65438+5月之前簽訂的出口合同,出口200萬美元以上的成套設備和單臺(件)價值1萬美元以上的機電產品,屬於本通知第四條第(四)項範圍,規定的出口日期為2004年6月5438+0日。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必須在2003年6月5438+065438+10月05日前報送主管退稅機關登記備案。經省級國稅局審核後,符合條件的出口合同及相關資料須於2003年6月5438+065438+10月30日前報總局會同財政部審批,省級主管稅務機關按調整前的退稅率辦理退稅。
76.農藥出口退稅。2004年6月5438+10月1日起,財稅[2001] 113號文件規定的48種農藥出口,允許按11%的出口退稅率辦理退稅。(國稅函[2003]1158號)
77.免稅店退稅。從2003年6月5438+065438+10月1起,納入中國免稅品(集團)公司統壹管理,在機場、港口、火車站、邊境口岸、出境飛機、火車、船舶設立免稅店和供應國際航行船舶的免稅店的國內產品,除國家規定不得經營和限制出口的以外,均可使用。(財稅[2003]第2065438號+0)
78.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2004年6月5438+10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繼續執行自營和代理出口貨物免稅政策,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財稅[2003]238號)
79.出口企業購進小規模納稅人貨物的退稅率。自2004年6月5438+10月1日起,允許出口企業出口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貨物,對財稅[2003]222號文件規定出口退稅率為5%的貨物,減按5%的退稅率執行;凡財稅[2003]222號文件規定的出口退稅率高於5%的貨物,壹律按6%的退稅率執行。(財稅[2003]238號)
80.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退稅率。自2004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對《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2003年版)》中出口的產品,執行財稅[2003]222號(財稅[2003]238號)文件規定的退稅率
81.電腦軟件的出口是免稅的。2004年6月5438+10月1日起,計算機軟件(海關出口商品代碼9803)出口免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財稅[2003]238號)
82.自產應稅消費品出口免稅。2002年6月5438+10月1日起,生產企業生產的應納消費稅的產品,免征消費稅。(財稅[2002]7號)
83.使(領事)館退款,免除從中國購買的貨物。2004年6月5438+10月1日起,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駐華外交代表機構繼續按原政策辦理退稅或免退稅。(財稅[2003]2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