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提供貸款的主體,可分為政府貸款協議、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協議和國際商業銀行貸款協議。
政府貸款協議是指壹國政府利用其財政資金向另壹國政府及其機構或公私企業提供優惠貸款而簽訂的協議。政府貸款具有以下特點:
(1)以政府名義提供貸款,貸款機構通常是政府的財政部門或政府設立的專門部門。
(2)貸款條件優惠,具有經濟援助性質。這種貸款的優點是:貸款期限比較長,通常是中長期貸款;貸款利率比較低,通常是無息或者低息。
(3)在政府間外交關系良好的前提下,兩國通常會事先就經濟援助達成協議。
(4)政府貸款多為項目貸款或有條件貸款,即借款人只能將貸款用於特定項目或在特定條件下使用。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協議是指世界或區域性國際金融組織簽署的向壹國政府或公私企業提供貸款的協議。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具有以下特點:
(1)國際金融組織根據其章程或關於貸款的特別規定或規則提供貸款。
(2)國際金融組織對貸款對象的要求大多必須是成員國或成員國政府或公私機構。
(3)貸款審批程序嚴格,但條件優惠。
(4)貸款的目的多為解決成員國特別是不發達成員國的國際收支困難,或幫助成員國發展某壹方面的經濟和資源開發。
國際商業銀行貸款協議是指商業銀行向政府機構、企業或組織及個人提供貸款而簽訂的協議。它具有以下特點:
(1)提供貸款的銀行是商業銀行,也就是以盈利為目的的銀行。
(2)貸款利率比較高,還款期比較短,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
(3)大部分借款人可以自由使用貸款,不受貸款銀行的限制。
(4)貸款規模或金額較大。
(5)受國際金融市場影響,貸款條件苛刻或嚴格,以降低風險為目的的條款較多。
2.根據貸款人的數量,可以分為排他性貸款協議和國際銀團貸款協議。排他性貸款協議是指貸款人簽訂的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協議;國際銀團貸款協議是指由幾家國際銀行組成的銀行集團,按照壹定的貸款條件,向同壹借款人提供貸款而簽訂的協議。國際銀團貸款有以下特點:
(1)有兩家以上銀行提供貸款,借款人相同。由兩家或兩家以上國際商業銀行提供的貸款稱為國際銀團貸款。國際商業銀行和國際金融機構向同壹借款人提供的貸款稱為聯合貸款。
(2)國際銀團貸款可以分散貸款風險,特別是貸款金額巨大、貸款期限長的銀團貸款。當借款人到期無法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本息時,參與貸款銀行可以分擔損失。(3)使用國際銀團貸款可以避免壹些國家法律規定的壹些借貸限制,如數量限制、期限限制、借款人或貸款人的資格限制等等。
(4)國際銀團貸款多由壹家或幾家銀行牽頭,以相同的貸款條件共同向借款人提供。牽頭行壹般是代表其他銀行和借款人談判,借款人不用和每個貸款銀行談判,所以貸款手續不是很復雜,借款成本也比較低。
3.根據貸款期限,可分為短期國際借貸協議、中期國際借貸協議和長期國際借貸協議。短期國際貸款協議規定的貸款期限壹般在1年以下;中期國際貸款協議貸款期限壹般為1-5年;長期國際貸款協議的貸款期限超過5年,有些長達50年。
4.根據貸款利率是否浮動,可分為固定利率的國際借貸協議和浮動利率的國際借貸協議。固定利率國際貸款協議是指在貸款協議有效期內貸款利率固定的貸款協議,多適用於短期貸款;浮動利率國際貸款協議的貸款利率在貸款協議有效期內變動,多適用於中長期貸款。
5.根據是否提供擔保,可分為有擔保國際借貸協議和無擔保國際借貸協議。擔保國際貸款協議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如產權擔保或信用擔保,以確保到期還款,降低貸款風險。大多數國際貸款協議都是有擔保的國際貸款協議。無擔保國際貸款協議不要求借款人提供貸款擔保,多用於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6.根據貸款的用途,可分為國際項目貸款協議和國際非項目貸款協議。國際項目貸款協議是指借款人為建設特定項目向貸款人發放貸款而簽訂的協議,要求借款人將貸款用於特定項目,並以特定項目的預期收益償還貸款本息,不得挪作他用;國際非項目貸款協議不要求借款人將貸款用於某個項目或特定目的。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多為項目貸款,國際商業銀行貸款多為非項目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