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貸款擔保是指在國際貸款交易中,借款人或第三方以自己的信用或資產(物或權)向國外貸款人提供擔保,當借款人不履行償債義務時,擔保人承擔償債義務。在國際借貸中,貸款人壹般會在放款前對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和還款能力進行深入調查,而為了保證貸款能夠按時償還,貸款人往往會要求借款人提供還款擔保。對於擔保人來說,國際貸款擔保是壹種責任大、風險大的擔保。
二、分類:
根據性質的不同,可以分為:人力保障和物質保障。
人的擔保叫信用擔保,物的擔保叫物權擔保。信用擔保基於自然人或法人的信用,物權擔保基於特定物或權利的價值。相比較而言,產權保障更可靠。當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貸款人可以通過行使抵押、質押等擔保物權來清償其債權。然而,在國際借貸中,信用擔保比產權擔保應用更廣泛。這主要是因為國際借貸的跨國因素給擔保權益的實現帶來了種種困難。比如,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抵押物壹般位於貸款人所在國境外,貸款人難以有效控制;貸款人在主張權利時經常會遇到訴訟和執行方面的不便。此外,國際貸款協議中普遍存在的消極擔保條款也限制借款人為後續貸款人提供產權擔保。物權擔保主要用於國際融資業務中的國際項目融資、船舶和飛機融資。
第三,國際貸款擔保的制度分析
(1)國際貸款擔保方式: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有抵押、質押、保證、保證金和留置權,但國際商業貸款不能以保證金或留置權出具對外擔保。國際借貸只能通過保證、抵押、質押等方式進行擔保。
(2)國際貸款擔保主體:可為國際貸款提供擔保的主體僅包括經批準經營對外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不含外資金融機構)和具有代位清償能力的非金融企業法人,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得提供對外擔保。
(3)國際貸款擔保規模:擔保人提供的擔保金額在中國內地也有限制,金融機構對外擔保余額、境內外匯擔保余額、外匯債務余額之和不得超過自有外匯資金的20倍。非金融企業法人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且不得超過其上壹年度外匯收入。
(4)國際貸款擔保的形式要求:為國際貸款提供擔保,必須簽訂書面合同,並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管理和登記。經外匯局批準後,擔保人可以對外提供擔保,並在當地外匯局辦理擔保登記手續。
(5)其他禁止性規定:擔保人不得為虧損企業提供對外擔保。見《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第二條和《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擔保人不得以存款、留置等方式出具對外擔保。公司跨境融資不得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和外商投資部分的外債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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