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貼息貸款的利率要求。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每年年末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提供的各類金融機構、企業、期限的貸款加權平均利率計算貼息貸款利率上限。企業實際獲得的貸款利率不得高於相應貸款機構類型、企業類型、期限類型的上限。“首貸”和“信用貸”的利率沒有上限,金融機構會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自行定價。貼息貸款年利率上限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另行通知。(二)對貼息貸款種類的要求。可以申請貼息的貸款類型有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個人經營性貸款、供應鏈貸款、融資租賃等。,但不包括異地銀團貸款、票據貼現(現金貼現)、委托貸款、外匯貸款、M&A貸款、企業賬戶透支等。(3)發放貼息貸款的要求。申請貼息的貸款必須是金融機構當年發放的新增貸款,包括新增貸款、收回貸款和不可償還貸款,但不包括展期貸款。(4)對貼息貸款數量的要求。每個企業每年申請貼息貸款不超過3筆。單個企業指單個獨立法人實體(下同),1貼息貸款只能對應1借條。(五)貼現的金額和期限。每個企業每年申請貼息累計金額不超過654.38+0萬元(獲得“三企貸進桂”和“渠道貸”的企業不超過500萬元),每次申請貼息期限不超過654.38+0年(貸款期限可超過654.38+0年)。(6)貼息貸款的管理要求。各金融機構發放貼息貸款前應登錄服務平臺查詢企業貼息貸款發放情況,在企業剩余可用貼息貸款額度(貸款筆數)內申請貸款額度(貸款筆數)。申請獲批後,服務平臺將在7天有效期內(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有效期)鎖定企業貼息貸款額度(貸款筆數),直至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並完成貸款信息錄入。如果金融機構在鎖定期內未能及時完成貸款,服務平臺將自動解鎖企業貼息貸款額度(貸款筆數),金融機構在放貸時需要再次申請額度鎖定,以確保企業實際享受的貼息貸款筆數和貼息金額不超過政策限額。借款人為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及其他自然人的,以相應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為基數計算貼息貸款數量和金額。
法律依據:貸款的壹般規則
第二條本通則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本通則所稱借款人是指從從事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本通則所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本通則中的貸款幣種包括人民幣和外幣。
第三條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管理規定,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
第四條借貸雙方的借貸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貸款人開展貸款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密切合作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壹條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執照》,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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