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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廣東省集資貸款修建橋梁、公路、隧道收取車輛通行費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加快我省交通設施建設,適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需要,根據交通部、財政部、物價局關於貸款建設高等級公路和大型公路橋梁隧道收取車輛通行費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通過社會集資、銀行貸款、利用外資建橋修路等方式,需要收取車輛通行費償還集資貸款本息的。第三條屬於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範圍的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經批準可通過收取車輛通行費方式償還投資:

(壹)新建橋梁、隧道總長300米以上(含本數,下同);

(二)跨越橋梁,橋梁長度超過150米;

(三)擴建(或改建)橋梁500米以上;

(4)建設新的高速公路;

(五)已改建的現有國道、省道,連續裏程壹級公路30公裏以上(山區縣20公裏),二級公路40公裏以上(山區縣30公裏);

(六)縣級以下現有公路改造,連續裏程20公裏以上(山區縣15公裏)和30公裏(山區縣20公裏)的二級公路。第四條。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收費建設項目),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序審批,經省交通廳審核同意後,報省計委會同省物價局審批。經批準的非集資、貸款橋梁建設項目,因融資渠道發生變化(或其他特殊原因),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需要變更為收費還貸投資的,經省交通廳同意後,報省物價局審批。第五條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具體辦法,由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前三個月提出(收費點的設置和收費標準),逐級上報省物價局和省交通廳(省道和國道改建改線工程同時抄送省公路管理局),由省物價局和省交通廳共同審定。其中,高速公路的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會同省交通廳審核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未經省批準,各地不得擅自在高速公路上修建收費站和實施收費。擅自設站的,必須拆除,風險自擔。第六條收費點的設置應當按照合理布局、全面收費、少設攤、高效率、減少停車費、保障交通暢通的原則,由省交通廳審批。對重復或低效的原有收費點進行適當合並,新項目債務盡量合並到原有收費點,進行統籌還款。第七條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根據建設項目的規模、還款期限、裏程、社會效益和業主的承受能力核定。第八條收費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增設相應的公路安全設施和收費設施,並在工程竣工順利通車後方可收費。第九條除執行公務的消防車、醫院救護車、殯葬車、公安部門警車和裝有固定裝置的軍車(軍工企業車輛除外)外,其他機動車必須按規定繳納車輛通行費。第十條收費建設項目建成後,國道、省道和地方公路按照管轄範圍分別由省、市、地方公路管理部門(或會同建設單位)管理和收費。第十壹條收費單位和業務部門應加強收費管理,防止泄密或貪汙。收取的車輛通行費應當存入銀行專門賬戶,專項用於償還建設道路(橋梁)的集資、貸款和養護管理等正常支出。第十二條多渠道籌集的資金、貸款費用、收取的車輛通行費在扣除項目正常管理和維護費用後,應按各方籌集資金數額的比例,分別分配給各方償還債務。第十三條建設項目(外資簽訂的經營期限相同的項目除外)在集資和貸款本息還清後,應如實申報並立即停止收費。確需繼續收費的,應提前三個月經省物價局、省交通廳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凡集資、貸款本息已還清,不如實申報收費的,省級物價檢查機關將按亂收費處理,收取的車輛通行費全部沒收,作為省級交通建設發展基金。經批準繼續按四省、市(縣)分成六的比例收取車輛通行費,專項用於新建公路和橋梁建設;由省裏全額投資,省裏統籌建設全省新的公路和橋梁。

建設項目收費停止後,按公路管轄範圍無償移交公路管理部門管理。第十四條。完全由財政撥款、民工建勤、民辦公助、以工代賑以及個人和社會捐贈建設的公路、橋梁和隧道,壹律不征收車輛通行費。第十五條收費人員的服裝、標誌、指揮信號,由省交通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第十六條車輛通行費按照《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收費單位必須向物價部門申領《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公布收費標準,使用省財政廳統壹規定的收費票據。年度收支(還貸)應於次年1年底前報當地交通運輸部門審核,並報省市物價、財政、審計、交通運輸等部門備案,由交通運輸、物價、審計、財政部門共同進行全面年審。各級物價、計劃、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收費項目的監督檢查。未經批準擅自收費或提高收費標準的,壹律沒收,上繳上級財政或省級財政。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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