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確保夏季高考順利招生,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全面落實《教育部關於進壹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基函〔2013〕9號)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 國務院和廣東省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程序公開、綜合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條學校名稱:廣東輕工職業技術學院
第四條學校國家標準代碼為10833。
第五條學校地址:
廣州新港校區:廣州市海珠區新港西路152號;郵政編碼:510300
廣州琶洲校區:廣州市海珠區新港東路144號;郵政編碼:510308
南海北校區:佛山市南海軟件科技園信息大道中段,郵政編碼528225。
海南南區:佛山市南海軟件科技園萬金路,郵政編碼528225。
第六條辦學層次:高等職業學院(專科)
第七條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學校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畢業證書: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並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修滿規定學分,達到畢業(結業)要求的,授予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結業)證書。頒發證書的學校名稱:廣東輕工職業技術學院,證書類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結業)證書。退學的學生將視情況獲得副學士學位證書或現實學習證書。
第三章組織結構和職責
第十壹條學校應當成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和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招生辦公室是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章程和實施細則,制定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招生工作,處理招生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試題的規定,並主動接受檢查監督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學校成立由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全過程進行監督。錄取期間將成立信訪小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和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學校錄取批次為專科批次。
第十五條學校招生計劃及相關要求以各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依據。
第十六條我校商務英語、軟件技術專業分別與華南師範大學英語(職教教師)、網絡工程(職教教師)專業聯合開展“三-兩階段協同育人項目”;精細化工技術專業與肇慶學院化學專業聯合開展了“三兩階段本科協同育人項目”。我校“三兩階段本科教育協同育人工程實驗班”通過廣東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與我校其他專業同批次招生,單獨代碼招生,單獨編班。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生已按五年制人才培養方案要求完成三年高職教育。通過全部考試並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者,將獲得我校普通高職(專科)畢業證書。實驗班學生通過轉選考試進入相應本科學校試點專業就讀兩年。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者,可獲得相應本科學校的普通本科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非實驗學生不得轉入試點專業實驗班。
第五章入學規則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制度,嚴格遵守教育部和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的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全面衡量其德智體美勞等方面的能力。
第十八條在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內,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按文科、理科、藝術類分類錄取。
第十九條在廣東省,報考本校的文科考生須參加普通高中物理、化學、生物三科考試,理科考生須參加普通高中思想政治、歷史、地理三科考試,且所有考試均須取得等級成績,且至少1科目成績達到C級或以上。具體要求以當年廣東省錄取文件為準。
第二十條在廣東省,報考我校美術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高考文科文化課中的物理、化學、生物普通高中考試,參加高考科學文化課中的思想政治、歷史、地理普通高中考試,且至少兩科成績須為D級以上。具體要求以當年廣東省錄取文件為準。
第二十壹條在實行平行誌願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誌願的調檔規則和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的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二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體檢合格,統壹考試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最低分,且符合學校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將根據考生成績、專業誌願和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三條文科、理科專業定級時,按照各省(區、市)規則實行“專業誌願優先”原則,按照考生填報專業誌願的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考生總成績相同時,學習過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優先錄取。
未排名或排名分省(區、市)相同分的處理方式:按照普通高考順序和分數由高到低排序:文科類為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理科是數學、語文、外語和科學的結合。
第二十四條廣東省美術統考專業定級時,按照定級規則定級後,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實行“專業誌願優先”原則,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誌願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當候選人的總成績相同時,將根據候選人的排名進行選擇。當候選人排名相同時,技術分數高的人將被優先考慮。
其他省份美術統考專業定級時,按照各省(區、市)規則定級後,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按照高考文化成績的40%、術科統考成績的60%計算總成績,按照“專業誌願優先”的原則選取考生檔案,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選取。如果總分相同,技術分高的優先錄取。
第二十五條考生所報專業誌願未全部被錄取的,如有專業調劑的,按照考生投檔總成績由高到低調劑至計劃有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對不服從調劑的考生,或服從調劑但不符合計劃內專業缺額相關要求的考生,將予以解聘。
第二十六條英語是我校的公共外語教學,非英語語種的考生應謹慎申請。
第二十七條關於加分或照顧錄取的政策,執行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加分和分數。加分適用於投檔和專業定級。符合國家和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優秀錄取條件的考生,同等條件下將在學校優先錄取。對考生學習成績的要求按照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浙江省、山東省、海南省選考科目要求按照已公布的選考科目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浙江省、山東省、海南省公布的計劃及相關辦法執行。我校在江蘇省的錄取原則是按照先分班、後分班的原則安排錄取專業。分級順序為A+A+,A+A,AA,A+B+,A+B+,AB,B+B+,B+B,BB。成績和等級相同的考生,按語文、數學科目總成績(含附加成績)由高到低排序。
第六章入學體檢標準
第二十九條我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取消乙肝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於殘疾考生來說,如果能夠生活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將被正常錄取。
第三十條我校招生專業對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三十壹條因民航行業用人單位和空勤人員要求,未達到“2000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0日出生,男生身高173 ~ 185厘米,女生身高162 ~ 175厘米”基本要求的考生請謹慎填報。
第三十二條新生入學後,學校將根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中取消乙肝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其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體檢不合格或復查後不適合就讀專業者,將按照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七章新生註冊和復查
第三十三條已報名參加我校夏季高考的考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納學費的報名手續。逾期未報到者,按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十四條新生入學後三個月內進行政治、文化、健康三項復檢。凡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將按規定取消報名資格。
第八章收費標準
第三十五條我校收費標準按《關於調整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學費的通知》(粵發改規〔2016〕367號)和《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粵發改規〔2016〕366號)公布的標準執行。
文科類專業學費為5250元/生/學年;理科專業學費為6410元/生/學年;美術類專業學費為10000元/生/學年;中外合作辦學:財務管理(中外合作辦學)、食品營養與檢測(中外合作辦學)、國際商務(中外合作辦學)費用13800元/生/學年;住宿費為1300元/生/學年。
第九章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六條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辦法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和申訴
第三十七條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聯系電話:020-61230198、020-6123900。
傳珍:020-61230898
電子郵件:305@gdqy.edu.cn
學校網站:
招生網站:
第二章XI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議通過,適用於2020年夏季高考招生工作,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條本章程由廣東輕工職業技術學院授權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本章程如與國家和省(區、市)的規定不壹致的,以國家和省(區、市)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