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資金信用。資產負債率;自有流動資金比率;到期貸款償還率;貸款挪用率;應付貨款清償率;自有流動資金補充率。
二、經營管理。產值銷售收入率;完成計劃利潤率;資金利稅率;銷售收入占用流動資金率;全部流動資金中三項資金(產成品、發出商品、應收款)占用率。
三、發展條件。執行國家產業政策情況;產品市場前景;原材料(含能源)的保證程度;生產設備的先進程序;企業領導人和職工的素質。
第五條 信用等級評定實行“百分制”。資金信用和經營管理以定量評定為主。資金信用為總分的50%;經營管理為總分的40%。發展條件以定性評定為主,為總分的10%。(附:工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分指標及計算說明)
第六條 企業信用等級分為四級:即特級信用企業、壹級信用企業、二級信用企業、三級信用企業。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者可評為壹級信用企業:
壹、總積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
二、年末逾期貸款率低於5%,並且無呆滯貸款;
三、產銷率在80%以上;
四、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各分行根據評定原則和具體情況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壹級信用企業可評為特級信用企業:
壹、總積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
二、年末無逾期貸款;
三、全部資產負債率在50%以下;
四、自有流動資金占定額資產的50%以上;
四、產成品、發出商品、應收款在全部流動資金中的比例低於40%;
六、產銷率在90%以上;
七、各分行根據評定原則和具體情況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總積分在60至79分者可評為二級信用企業。
第十條 總積分在59分以下(含59分)或有下列情況之壹者,應評為三級信用企業:
壹、全部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
二、虧損並無彌補來源的;
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
四、各分行根據評定原則和具體情況確定的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