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學校機構提出申請,領取《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等材料,如實、完整填寫,並準備相關證明材料交回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學校機構”)。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1)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2)本人學生證、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及同意申請貸款的書面意見);(3)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的說明;(4)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其家庭經濟困難的認定;(5)銀行或學校要求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二步:學校機構進行貸款初審。
學校機構在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下達的年度貸款額度和控制比例內組織學生申請貸款,受理學生貸款申請。
學校機構應當對學生提交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材料進行資格審查,並對其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初審將在收到助學貸款申請後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這項工作完成後,學校組織進行為期五天的公示,並對有問題的申請進行更正。學校機構初審無誤後,在10個工作日內確認加蓋公章的貸款申請表,將審核結果告知學生,並將《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審核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和申請材料連同申請材料壹並送中國銀行經辦行(以下簡稱經辦行)。
第三步:經辦銀行批準貸款。
經辦銀行應在收到學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請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如有錯誤或遺漏,將要求學校更正或補充。經辦銀行在收到學校提交的真實完整的申請材料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在所有考試結束後的5個工作日內,經辦銀行將統壹編制考試合格學生花名冊,連同空白借款合同和借據壹並發送至學校。
第四步:與學生簽訂借款合同。
貸款申請獲批後,學校根據經辦銀行提供的貸款學生花名冊,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組織學生填寫、簽訂貸款合同和借條的工作,並提交給經辦銀行。
經辦銀行應在收到學校提交的借款合同和借據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簽約工作,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已簽署的借款合同送達學校機構。學校機構在收到借款合同和借據後,會在5日內交還借款人保管。
第五步:借貸。
經辦銀行在與借款學生簽訂借款合同和借據後20個工作日內,將第壹年學費、住宿費、生活費統壹劃入學校在經辦銀行開設的指定賬戶;第二學年及以後學年的學費、住宿費、生活費貸款應在每學年開學後20個工作日內轉入學校指定賬戶。經辦銀行為每個借款人辦理壹張借記卡或活期存折,並將借款學生名單和借記卡號明細提交給學校,以便學校按月將生活費轉入賬戶。
第六步:償還貸款。
借款學生要註意自身信用,用助學貸款完成學業後按時還款。每年畢業前60天,學校會組織借款學生到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經辦銀行會派人上門服務,向借款學生說明還款相關事宜,解答其詢問。
借款學生畢業後應按月償還貸款本息,但可選擇畢業後24個月內從任意壹個月開始償還貸款本金或提前償還貸款本金。
借款學生應在借款合同中授權經辦銀行於約定還款日從其在銀行開立的個人賬戶中自動扣劃應償還本息,直至還清全部貸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