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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做好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和《財政部、教育部、國家開發銀行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的通知》(財交[2007], 135號)、《國家開發銀行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指導意見》、《青海省教育廳西寧中心支行關於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通知》(青教綜〔2008〕5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教育廳是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牽頭單位,青海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資助辦)負責組織、協調和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指導州(地、市)、縣(市、區)教育局建立健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織、指導、考核和監督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展貸款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負責申請和收取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財政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並按時足額劃撥到承辦銀行專用賬戶;依托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的個人信用查詢功能,建立和加強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個人信息管理。

第三條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應根據國家信貸政策,科學合理設計貸款方式和期限結構,制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操作規程,負責貸款的審核、發放和管理,確保貸款渠道暢通,使符合條件、需要貸款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能夠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並會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根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承貸周期不同階段的特點,建立以學生為中心的家庭、高校、就業單位之間的貸款產品、信息和信用鏈接,形成助學貸款全過程的信用管理。

第四條各州(地、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州資助中心、縣資助中心),配備相應的專職人員,具體組織實施本地區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州援助中心主要負責本地區貸款工作的統計匯總、監督檢查。縣級資助中心負責組織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宣傳教育;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入學前戶籍在本縣(市、區)的高校新生和在校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調查和認定申請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困難情況;建立學生信用和貸款資格評估小組,確定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名單,測算貸款需求,編制貸款計劃;負責受理學生貸款申請,審核簽訂合同,並按規定報送省助學辦備案;負責會同代理銀行核算財政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額,並及時上報省援辦;按照統壹格式的要求,制定相應的貸後管理辦法,建立貸款學生管理臺賬;負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貸後管理,及時催收貸款本息。

第五條代理行受承辦銀行委托,協助做好縣(市、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的結算管理工作。由縣助學中心代理開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金結算賬戶(以下簡稱結算賬戶),用於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金的發放和貸款本息的收取;為借款學生開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用於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本息回收。

代理銀行負責監管縣救助中心開立的結算賬戶內的資金。向借款學生發放貸款時,賬戶內的資金不得轉入借款學生指定的個人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貸款回收時,收取的本息回收資金不得轉入青海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在開發銀行開立的存款賬戶以外的任何賬戶。

第六條普通高中應配合縣資助中心和承辦銀行向學生提供當年高考招生情況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協助申請、審批和發放貸款。高校要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其誠信意識,督促其畢業後按合同履行還款義務;根據縣資助中心的需求,協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的相關信息,及時填寫《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入學回執》;建立貸款學生檔案,按時填報貸款學生月報表,在“國家助學貸款信息系統”上及時匯總錄入貸款畢業生相關信息;加強與縣救助中心的溝通,避免重復貸款。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凡參加普通高等學校全國統壹招生考試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均可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資助中心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八條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和家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國人民的國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4.按國家有關規定被批準設立實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院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獨立學院)正式錄取的新生或在校大學生,並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

5.學生本人戶籍和家庭居住地在本縣。中學原則上也要在本縣,經縣教育主管部門同意,也可以跨縣招生;

6.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學校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開銷。

(2)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學生家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無不良信用記錄;

2.學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本縣註冊;

3.家庭經濟困難,符合下列特征之壹。總收入不足以支付學生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1)農牧區貧困特困戶和城市低保戶;

(二)孤兒和殘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災人禍,造成重大損失,無力負擔學生費用的;

(4)家庭成員患有嚴重疾病的;

(5)家庭主要收入的創造者因故喪失勞動能力的;

(6)沒有穩定收入的單親家庭;

(7)父母壹方或雙方失業的家庭;

(8)其他貧困家庭。

第三章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最高額度為每人每學年6000元。具體數額根據學生就讀學校的學費和住宿費標準以及家庭貧困程度確定。主要用於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可以部分用於生活費。貸款每年申請壹次,借款合同每年簽訂壹次。根據學校當年填制並蓋章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校收據(附件1)發放貸款。

第十條貸款期限原則上按照借款人正常畢業所需學制加65,438+0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65,438+04年。借款學生學習4年以上,繼續攻讀更高學位(含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後還本付息的期限。除非有特殊情況,原則上不予延期。

第十壹條貸款利率以貸款發放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為基準,固定期限為壹年。

第十二條貸款利息按年收取;在校期間借款學生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畢業後,利息由借款人支付,從畢業年度的9月1日開始計算。在校生和畢業後兩年是寬限期。寬限期屆滿,從畢業後第二年(65438+2月21)開始按借款合同約定分期償還貸款本金,貸款期末全部還清。鼓勵提前還款,除應付本息外,不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第四章貸款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條貸款申請

在縣助學中心的指導下,全省普通高中每年4月開始向即將畢業的學生宣傳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準備繼續深造並需要貸款的學生應填寫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預申請表(附件2.1。本表由縣資助中心根據需要補充修改),向所在中學提出貸款預申請。各中學以班級為單位,根據貸款對象和條件,提出符合貸款條件的貧困生名單。經校內公示、審核後,將擬貸款學生名單及在校期間表現證明報送縣資助中心。

獲得正式錄取通知書後,擬借款學生向縣資助中心提出正式申請,填寫《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統壹申請表》(附件2.2)。請填寫附件2.3)並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借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2.戶口所在地的詳細地址和聯系方式;

3.學生身份證明。大學新生憑大學錄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在讀學生應出示本人學生證和借款學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本人在該高校未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證明。

4.根據大壹新生出具的高校收費明細清單、縣資助中心出具的該校學費住宿費證明、高校資助中心出具的該生本學年國家助學貸款證明,均以500元整數倍申請貸款,不得任意增加貸款額度。

第十四條貸款審查和合同簽訂

縣(市、區)所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社區)認真核實學生家庭情況,並在貸款申請表上簽署審核意見。縣資助中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及時與審核通過的學生和借款人簽訂合同。

本合同壹式四份,中心留存兩份,壹份存檔,壹份回執寄回中心後交開發銀行;借款學生和* * *借款人各留壹份。合同簽訂後,縣助學中心當天將相關資料轉到代理銀行,為借款學生開立個人賬戶(用於發放貸款資金和回收本息)。

第十五條合同的接收

借款學生憑縣資助中心出具的證明和收據到學校報到。學校按照回執要求填寫回執並蓋章,借款學生在到校後20日內將蓋章後的回執寄回當地縣資助中心。縣資助中心整理借款合同和收據,匯總上報省資助辦,由省資助辦報送開發銀行審批。

第十六條貸款審批

1.省資助辦在計劃發放日前10個工作日內將擬發放貸款額度明細提交分行審批。

2.開發銀行應在收到省援辦提交的貸款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貸款合同經開發銀行審批後生效。

3 .開發銀行將審批結果匯總後送省援辦。省救助辦收到審批結果後,將發送至縣救助中心,由縣救助中心轉發至經辦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貸款發放

1.根據開發銀行的審批意見,省援辦申請資金劃轉。開發銀行向省援辦在開發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發放貸款,省援辦於貸款發放當日將貸款資金從專用賬戶劃轉至縣援辦在代理銀行開設的結算賬戶。

2.代理銀行根據縣資助中心提供的相關憑證和清單,在貸款資金到賬當日將貸款資金從結算賬戶劃入借款人個人賬戶,經核實後,最遲在3日內分批入賬,並將劃賬憑證提交縣資助中心,由縣資助中心匯總歸檔。

3.代理行應根據縣救助中心《放款指令匯總表》(附件3),最遲在貸款資金從結算賬戶劃入借款人個人賬戶之日起5日內,將貸款資金從個人賬戶劃入借款人學校賬戶。

貸款撥付完成後,代理行應在5個工作日內(節假日順延)在《貸款匯劃匯總表》(附件4)上加蓋公章並報送縣援助中心,同時報送電子文檔和紙質文檔。

第十八條本息回收

(1)償還貸款利息

學生貸款的利息是按年計算的。結息日為65438+每年2月20日,起息日為貸款資金劃入借款人個人賬戶的日期。每年65438+2月21為固定付息日(貸款最後壹年為當年8月31),最後壹次還款時利息隨本金還清。貸款期間,根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相關規定,借款人自助學貸款發放之時起至畢業年度8月31日止,享受全額財政貼息。借款人自畢業年度9月1日起自行承擔貸款利息,並於每年付息日5日前將應償還貸款利息存入個人賬戶,由代理銀行從賬戶中收取。

1.在校期間借款學生的利息回收。

代理銀行在每年結息日前30個工作日(65438+2月20日)預結利息,縣資助中心將預結信息上報省資助辦匯總,由省資助報開發銀行審核確認。開發銀行確認後,由省資助辦向主管部門申請貼息。

中央財政承擔的貼息資金按照中央財政的有關規定劃轉和支付;省財政負擔的貼息資金由省援辦收取後,在結息日前直接劃撥給開發銀行。

開發銀行收到財政貼息資金後,應書面通知代理銀行進行賬務處理。

2.畢業後貸款本息的回收。

縣資助中心根據扣款指令匯總表(附件5),在貸款本息到期日前與代理銀行核對貸款學生名單、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等信息,由代理銀行計算本息金額。縣救助中心應提前通知借款學生和借款人* * *將相應資金存入其個人賬戶。代理銀行根據扣款指令匯總從學生個人賬戶中扣收到期貸款本息,並劃入縣資助中心結算賬戶。5天內將款項轉入青海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在開發銀行開設的還款賬戶。轉賬完成後,代理銀行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縣資助中心出具結算單據和貸款扣款匯總表,同時提交電子文檔和紙質文檔。

(二)償還貸款本金

生源地信用貸款政策規定,貸款本金以等額本金還款的形式,每年償還壹次。借款人應在寬限期(2年)結束後從當年的65438+2月21日開始償還貸款本金,並在貸款期限的最後壹年償還最後壹筆本金。

固定還款日為每年65438+2月21(貸款最後壹年為當年8月31)。貸款期間,借款人應嚴格執行本合同項下的還款計劃,並於每年還款5日前將應償還的貸款本金存入個人賬戶,由代理行從賬戶中收取。

縣資助中心將代理銀行提供的相關結算單據和扣款清單匯總歸檔,並將相關匯總表上報省資助辦匯總,再由省資助辦報送開發銀行。

第五章提前還款

第十九條每年的6月20日為固定的提前還款日。借款人如需提前還款,應提前30日向縣資助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提前還款申請書》(附件7))。提前償還的貸款本金必須是500元的整數倍或壹次性還清。提前還款部分的利息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和實際使用年限計算,除應付利息外不收取其他費用。提前還款後的剩余貸款金額仍按平均資本法償還。

第六章合同變更

第二十條當借款人的指定賬戶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縣融資中心申請辦理貸款變更手續,並由縣融資中心報開發銀行審批。因為沒有及時更改信息,壹切責任由借款學生承擔。

第二十壹條借款人畢業後需要調整繼續攻讀學位的還款計劃時,應在畢業前30天通過申請貸款的縣資助中心向開發銀行提出申請,經開發銀行同意可延長寬限期,原貸款期限不變。

大學本科(或專科)畢業後取得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但未還清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的借款學生,應在收到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錄取通知書後15天內將情況通知開發銀行和代理行,並親自辦理本合同變更手續,按變更後的貸款合同償還本息。借款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履行前述通知義務的,在辦理完本科(或專科)畢業手續後,自9月1日起不再享受貸款財政貼息,借款人應嚴格按照本合同及相應約定的還款計劃償還本息。

第二十二條借款學生因退學、離校、出國、被學校開除等原因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並應及時通知該機構。經開發銀行同意,代理行有權代表開發銀行采取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借款人自辦理上述相關手續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起承擔本息;已休學的借款學生復學時,恢復貼息的起始日期為當月1。

第七章違約學生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違約學生是指進入還款期後,拖欠到期本息超過壹年,且未聯系資助中心辦理相關手續的學生。

第二十四條按照助學貸款合同,開發銀行、省助學辦和縣助學中心有權在不通知違約學生的情況下采取以下措施:

(1)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和金額還款的,經辦銀行將對違約還款金額計收罰息;

(2)經辦銀行將違約信息錄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供全國各金融機構依法查詢。對惡意拖欠貸款、拒絕提供住房貸款、汽車貸款等金融服務的違約借款人采取限制性措施;

(3)在大學生就業網、學歷文憑查詢網站、國家助學貸款網站公布違約學生名單;

(4)在校園網、校友網上發布違約學生的相關信息,並將情況告知用人單位。

(5)嚴重違約的貸款人也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五條省援辦、縣援中心、代理行及其他相關部門違反本辦法,在風險補償和貼息資金申請和撥付中不履行職責的,開發銀行有權采取暫停發放貸款、扣減風險補償等措施。

第二十六條因國家政策變化,本辦法不能繼續執行時,雙方應協商解決。

第二十七條如有其他不可預見因素影響本辦法相關約定事項的實施,雙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並相應修改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縣級資助中心可根據自身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和青海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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