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外匯行情大全網 - 助學貸款 - 論農業法的土地制度和農業承包的幾個問題

論農業法的土地制度和農業承包的幾個問題

第壹節農地承包法概述

【記憶】

壹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的適用範圍。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用於農業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土地。”這壹規定有兩層含義:壹是農村土地承包法對農村土地進行規範和調整。但不是所有的農村土地,而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國家所有並由農民集體依法使用的土地。第二,這些土地的用途是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也在本法的調整範圍內。通過承包方式治理和開發荒山、荒溝、荒丘、荒灘是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壹項創新。十多年來,廣大農民群眾和社會力量通過多種形式積極治理和開發“四荒”。以國家招標、拍賣、公開征求意見等形式承包治理開發“三廢”面積近8000萬畝,取得了良好效益。《農村土地承包法》總結了承包治理“四荒”的實踐經驗,規定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

第二,家庭承包的特點。

1,承包人是特殊主體。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在家庭承包模式下,發包方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自治組織,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

2.合同關系有壹個長期的期限。與其他承包方式相比,家庭承包的期限更長。為了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草地和林地的家庭承包期分別為30年、30至50年和30至70年。其他方式,合同期限由雙方通過合同約定。

3.承包經營權具有財產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是賦予農民長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在本法關於家庭承包經營權的規定中,以用益物權的理念進行了制度安排。首先,取得承包經營權的方式由法律規定。第二,承包經營權的內容是由法律規定的,不是由當事人決定的。第三,承包人可以直接行使承包經營權並獲得收益。第四,承包人享有基於承包經營權的請求權,並有權排除他人對承包經營權行使的幹涉,使承包經營權具有世界性權利的性質。簽約雙方在其他方面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由雙方協商確定。

4.適用的原則不同。家庭承包以公平為原則,其他承包方式效率優先,兼顧公平。

【理解】

壹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

1.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

2、規範和調整土地承包經營關系。

3.保障和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

二是農村土地承包原則。

1,堅持土地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的原則不變。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這個原則有兩層含義,壹是堅持公有制。二是堅持我國農村長期存在的“三級所有制、以隊為主”的所有制結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用承包地平整其他農民集體的土地。

2.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的原則。

《農村土地承包法》從三個方面貫徹了這壹原則:壹是充分規定了承包方的權利。第二,規定了足夠長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三是賦予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權財產權的性質。

3、保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的原則。

這個原則,第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剝奪或者非法限制。第二,男女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權。

【思考問題】

?為什麽要制定農村土地承包法?

?家庭承包的特點。

第二節家庭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記憶】

壹、關於保護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在總則第六條中原則規定,婦女和男子在農村土地承包中享有平等權利。承包合同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剝奪或者侵犯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為保護已婚、離異、喪偶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對此作出了專門規定。根據這壹條,必須確保農村地區的已婚婦女擁有承包土地。具體來說,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第壹,如果婦女結婚,其結婚所在地應按照有關規定優先解決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並且在解決之前,已婚婦女家庭所在地的承包商不得強行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二,如果女方離婚或喪偶,如果女方仍在原居住地居住,原居住地應確保女方有承包地;如果婦女離婚或喪偶後不住在原居住地,而是搬到另壹個地方,那麽新居住地所在的村或村民小組應為該婦女安排壹份承包土地。結算前,女方原居住地的承包方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第二,承包人的權利。

1,承包土地使用權

承包土地的實際使用權。承包方有權依法使用承包地,在承包地上進行耕種,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生產經營活動。這種權利實際上是對承包地的占用權。

2、生產經營自主權

承包方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是指承包方有權依法在承包土地上自主組織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決定種植什麽作物、種植多大面積,或者安排什麽種植、養殖項目,不受其他組織(包括發包方)和個人的幹涉。只要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活動不違反法律,其他組織特別是發包方不得隨意幹涉,更不能違背承包方的意願強迫承包方從事或不從事某些生產經營活動。

3.產品處置權

承包人有權處置自己生產的產品,產品的數量、價格和銷售方式由承包人和買方協商確定,發包人不得幹涉。在實踐中,壹些地方為了解決農產品銷售問題或獲得更好的價格,通過訂單和統壹銷售合同幫助農民銷售農產品是壹種很好的方式,但應充分尊重承包商的意願,不得強迫農民加入。

4.收入權

即獲得收入的權利。承包土地上產生的合法收入,包括農產品銷售收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入和其他收入,歸承包方所有,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和剝奪。此外,如果承包方增加對承包土地的投資、改良土壤等。為提高土地生產能力,承包方在承包期內返還承包地或者流轉承包地經營權時,以及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5、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也以法律形式肯定了承包方自主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該法第十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自願、有償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流轉。第34條規定更為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形式。第三十六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或者扣壓。第四十三條規定:承包方在承包地投資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承包方有權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時獲得相應的補償。這些規定既肯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又明確了具體的轉讓方式,保護了承包方依法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充分保障了承包方的權益。

6.承包商的其他合法權利

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承包方除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外,還享有下列兩項權利:

(1)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權取得相應的補償。為了保護耕地,《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了嚴格的征占用土地審批程序,以防止隨意征占用土地特別是耕地。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這是壹個包羅萬象的條款。例如,如果發包方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對承包地收取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費用,承包方有權依照農業法的有關規定拒絕。

三是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條,發包方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1)維護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

2.尊重承包商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③為承包商提供服務。

(4)組織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⑸除上述四項義務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承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關於發包方的權利有兩點需要註意:第壹,目前我國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都頒布了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本條例、行政法規規定的發包方權利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發包方權利不同的,適用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第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發包方的其他權利,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不能為發包方規定新的權利。

2.雇主的權利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3條規定,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作為農村土地的承包方,享有承包權、監督權、對承包方破壞承包地和農業資源及其行為的主張制止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發包方行使這些權利壹方面是為了維護集體土地所有權,保護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資源;另壹方面也可以認為是維護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內容。

壹般來說,土地合同的內容包括:

1,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名稱,發包人負責人和承包人代表的姓名和地址;

2.承包土地的名稱、位置、面積和質量等級;

3、合同期限及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使用情況;

5、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6.違約責任。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本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合同生效後,承包方取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理解】

壹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對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有不同規定。耕地承包期為30年,草地為30至50年,林地為30至70年。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特種樹木林地的承包期可以延長。作此區分,主要是考慮到不同性質土地的投資收益期差異較大。

二是承包期內不收回承包地的原則。

1,承包期內不得收回承包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根據該規定,除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外,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

2、可以收回承包地。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交回承包耕地和草原。如果承包商未能歸還,雇主可將其收回。

由於林地的生產周期長,為了保護植樹造林的積極性,本法規定承包林地不能收回。承包林地的農戶全家遷入設區市後,可以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或繼續承包經營。

3.農戶遷入小城鎮後承包地的處置。

1999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的意見》明確指出,落戶城鎮的農民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保留承包地經營權,也允許依法有償流轉。

三、承包期內不得調整承包地的原則。

1.承包期內承包土地不得調整。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第壹款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自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以來,黨和國家多次強調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但是,在壹些地方,土地承包關系仍然不夠穩定。主要原因是在承包期內,發包方頻繁通過行政手段調整承包地,引起了人們的不穩定,帶來了許多問題,農民意見很大。

2.允許個別調整的情況和程序

作為對“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原則的補充,《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承包期內,農民個人之間承包的耕地、草地因自然災害嚴重損毀承包地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調整的, 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會議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3.可供調整的土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承包期內,下列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壹)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土地。

(二)依法開墾的新增耕地。

(三)承包方依法自願返還的土地。

4.承包方可以自願放棄承包土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返還發包方。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承包地”包括耕地、草地和林地。承包方自願返還的,發包方應當接受並用於調整承包地或者按照規定承包給新增人口,解決承包期內的人地矛盾。

承包方自願返還承包地的兩個要求:壹是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發包方;第二,承包期內,不得索要承包地。

但承包方自願返還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次索要承包地,不影響承包方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享有的土地承包權。在下壹輪承包中,他們仍然有權依法承包土地。

四、“大哥大”的政策和法律。

“流動土地”原指壹些地方在實施第壹輪土地承包過程中,為解決人地矛盾、減少承包地調整次數,或解決集體經濟組織開支問題,將部分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統壹或通過招標承包的方式進行儲備和管理。在第二輪簽約過程中,中辦【1997】16號文件要求,必須嚴格控制預留“流動用地”。目前沒有“流動土地”的地方,原則上不應有“流動土地”已預留“流動土地”的地方,必須嚴格控制在耕地總面積的5%以內,並嚴格用於解決人地矛盾。超出部分應根據公平合理原則分包到戶。因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條根據上述中央精神,“本法施行前已經預留機動地的,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如果低於5%,則不允許增加機動空間。”本法施行前未留下機動車用地的,本法施行後不得留下機動車用地

【思考問題】

?土地承包法如何規定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如何理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壹詞?

?承包方收回承包地的禁止和例外。

?發包方調整承包地的禁止和例外。

?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放棄承包地嗎?

?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哪些方面?

?家庭承包中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麽?

第三節家庭承包經營權流轉

【記憶】

壹、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概念和形式。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依法將其承包經營權的部分或者全部自願有償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可以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

轉包是指承包方在壹定期限內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受讓方對承包方承擔約定的義務,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

租賃是指承包方在壹定期限內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作為受讓方對承包方承擔約定的義務,承包方與發包方的合同關系不變。

互換是指承包方為方便耕種或自身需要,將屬於同壹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流轉是指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將土地的全部或部分承包經營權流轉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農戶與發包方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終止在土地上的承包關系。

二、土地權利登記制度的種類。

土地所有權的變更是否必須登記,就登記的效力而言,各國的登記制度壹般分為三類。1,報名要領。又稱登記有效主義,即土地權利的變更只有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才能生效。如果沒有登記,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有關各方必須登記。德國是註冊有效主義的代表。

2.土地憑證交付原則,也稱為托蘭斯登記。即在初始登記時,登記機關按照壹定程序確定土地權利狀態,並制作土地憑證。土地權利轉讓時,當事人應制作轉讓證書,並將其與土地憑證壹起提交登記機關。經審查後,登記機構在登記冊中記錄土地權利的轉讓,將新憑證交付給受讓人或在原始憑證中記錄權利的轉讓,第三方可以從土地憑證中澄清土地權利的狀態。大多數英美法系國家采用這種制度。

3.表現出敵意。土地權利的變動根據當事人的意願具有法律效力。交易完成後,土地權利將被轉讓。當事人可以登記也可以不登記,但如果他們不登記,他們的權利不得對抗善意第三方。日本、法國等國家采用這種制度。

三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的特點。

1.承包方在壹定期限內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第三方。這裏的第三人可以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方可以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時間比轉讓的時間短。

2.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後,承包方與發包方的合同關系不變,承包方仍向發包方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包括依法承擔相關稅費的義務。但是,分包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約定相關稅費由受讓方承擔的,可以按照約定由受讓方承擔。

四、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應註意的問題。

1.互換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壹種形式,必須堅持雙方自願、協商壹致。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建議或與承包方協調,但不得強迫任何壹方同意交換。

2、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僅限於承包地屬於同壹集體經濟組織,即雙方應是該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不屬於同壹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3.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後,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申請登記,將互換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到雙方名下。未經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

五、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限制。

1,承包人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穩定的收入來源;

2、必須經用人單位同意;

3.受讓方應當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民。

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點。

1,入股的主體僅限於農民,這是農民之間的自願聯盟,即農民各自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

2.持股的目的是擴大經營,發展農業經濟,而不是從事其他工商業活動。

3.入股的方式是搞合作生產,而不是其他企業組織。

【理解】

第壹,循環原則。

1,平等協商、自願有償原則;

2.土地所有權和農業用途不得改變;

3.流通期限以合同期限為限;

4.受讓方必須具備經營農業的能力;

5.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的主要內容。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流轉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雙方的姓名、住所;出讓土地的名稱、位置、面積和質量等級;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轉讓土地的使用情況;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價格和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需要註意的是,流通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署。

【思考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遵循哪些原則?

?如何理解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登記和效力?

第四節其他承包方式

其他承包方式的特點。

與家庭承包相比,其他承包方式具有以下特點:

1.承包方可以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優先承包權。

如果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遵循法定程序,即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2.承包方可以是農戶家庭、單位、聯戶或個人。

3.承包方式不是人人平均承包,而是招標、拍賣或公開協商,發包人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確定承包人。

4.承包地主要是“四荒”和不適宜家庭承包的土地,如果園、茶園、桑園和養殖水面。

【理解】

第壹,其他承包方式流轉與家庭承包方式流轉的區別。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和各地實踐,以其他方式承包“四荒”等土地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與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方式方面主要有三個區別。

1,沒有分包流轉模式。這主要是因為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承包方和受讓方均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無需區分是否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包和租賃可以概括為“租賃”的流通模式。

2.增加了抵押權的流轉方式。由於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主要是“四荒”和其他土地,對於大多數農民來說,這些土地不像耕地、林地和草地那樣具有強大的社會保障功能,因此無需擔心承包人在抵押後無法按時償還貸款將失去生活保障。而且,這些土地是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征求意見等市場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支付的價款基本上是根據市場原則確定的,應當允許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遵循市場原則。

3.購買股票的方式更多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持股範圍限於農業合作生產。雖然從字面上看都是“入股”,但根據壹些地方“四缺”承包的實踐,通過其他方式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具體方式可以更加靈活,並接受市場流通的原則。例如,持股的對象可以不限於承包商,其他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成為股東;持股目的不壹定限於從事農業合作生產,也可以參與合資經營。對此,國務院辦公廳1999發布的《關於進壹步做好農村“四荒”資源治理開發工作的通知》指出,“四荒”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依法享有繼承、轉讓(出租)、抵押或參與聯營等權利。

此外,在其他承包方式中,承包人死亡的,其應得的承包收益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二、《農村土地承包法》關於“四缺”。

“三廢”承包管理是其他承包方式的主要內容。

對於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四荒”土地,在具體承包程序上,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經營。,或者將承包土地經營權折股分發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可以進行承包經營或股份合作經營。

  • 上一篇:公司向個人借款合同
  • 下一篇:國家扶貧貸款基金在哪個部門貸,需要什麽條件呢?高手請來!
  • copyright 2024外匯行情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