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向他人出借資金的行為應當繳納營業稅。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果是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業務,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借款業務收取或者支付價款和費用;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貸款業務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收入額的,稅務機關有權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合理調整。
同時:貸款企業在收取利息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並可向稅務代理機構申請開具發票暫用。借款企業向貸款企業或者個人支付利息時,應當向收款方索取發票。
關聯企業間借款的稅務處理
首先,關聯企業之間的借貸和資金占用需要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壹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所得稅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式進行調整。
其次,關聯企業的直接貸款利息需要滿足壹定條件才能在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非金融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準予扣除。
再次,關聯企業之間的無息借款需要視同銷售並繳納增值稅。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壹第十四條: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壹)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公益事業或者面向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除外。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六)購進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關聯企業中的貸款人即使不收取利息,也需要作為貸款收入繳納所得稅和增值稅,而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中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超出部分不能扣除,貸款利息的進項稅額也不能在稅前扣除。我們在處理財稅問題時,實際情況很難與稅法規範和會計準則絕對壹致,因為規範需要簡要介紹和總結,實際業務中總會出現各種情況。因此,我們需要仔細分析實際業務並將其落實在相關法律法規中。
關聯公司間借款利息的會計處理。關聯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在壹定程度上存在法律和稅收風險。建議企業對此做好規劃,特別是在負債資本比、利率水平和發票取得等方面,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為防範納稅調整風險,關聯企業在出借資金時應積極準備“獨立交易”的相關證明材料,以維護自身利益,將風險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