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交易涉及金融監管信息披露、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等壹系列問題。關聯交易可能在競業禁止的情況下使交易的價格和方式變得不公平,從而可能侵害股東或部分股東的權益,也容易導致債權人利益受損。法律禁止不公平的關聯交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聯交易主要有以下四個特征:
壹是關聯交易主體不對等。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關聯交易,交易壹方對另壹方具有控制或重大影響。事實上,雙方處於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公司和關聯方可能惡意串通,利用關聯交易損害第三方的利益或壹方利用其優勢地位損害另壹方的利益。
二是關聯交易形式廣泛。公司關聯交易的方式多種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購買或銷售商品、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資產。關聯方提供或接受勞務、擔保、提供資金、租賃、代理、轉讓研發項目、達成許可協議、代表企業或代表另壹方企業清償債務以及向關鍵管理人員支付薪酬。
第三,公司內部在關聯交易中存在利益沖突。壹方面,公司控股股東、董事和高管均對公司和全體股東負有忠實義務。另壹方面,在關聯交易中,我們面臨著是超越公司利益獲取自身利益還是履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的利益選擇。
第四,關聯交易的後果是雙重的。關聯交易可能是公平公正的,但也可能是不公平不公正的。由於利益沖突和控制因素的存在,關聯交易存在不公平風險,可能侵害公司利益和公司股東或債權人的利益。
關聯交易對公司有以下不利影響:
首先,關聯交易可能會增加公司的經營風險,使公司陷入財務困境。例如,為關聯方提供擔保會給公司帶來潛在的財務風險,如果與關聯方進行不平等交易,則會減少公司的利潤。
其次,會影響公司的自主經營能力,降低公司抵禦外部風險的能力。過多的關聯交易會降低公司的競爭力和獨立性,使得公司過度依賴關聯方。
最後,大量關聯交易的發生將對公司形象產生負面影響,減少潛在客戶,不利於公司的長期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