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向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納稅年度結束後既不歸還也不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可以將未歸還的借款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也發布公告,強調加強對個人投資者向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1年且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第壹條關於個人投資者以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資金為自己、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消費支出和購買家庭財產的處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將企業資金據為己有, 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支出和購買汽車、房屋等財產支出,視同企業向投資者個人分配利潤,並入投資者個人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的企業個人投資者為其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的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以及購買汽車、房屋等財產性支出,視同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的上述費用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法律客觀性: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報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營業收入。(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9)偶然收入。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的納稅年度,應當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