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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貸款的優缺點

公司法關於股東借款的規定

公司向股東借款,指的是公司設立後在其經營活動中,因資金需求或經營需要,向其內部股東個人借款的行為。公司向股東個人借款,首先需要召開股東會議對借款事宜進行表決,借款涉及到對公司產生債務的行為,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需要召開股東會進行表決。公司股東會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開股東並形成同意向股東個人借款的決議後,方可向股東個人進行借款,如該公司章程明確約定公司不得向股東個人借款,則借款行為因違反公司章程而無效。所以,公司向股東借款是否合法需要看是否符合合法的借款程序。若不違背相關公司章程,在此基礎上得到其他股東的壹致認可和同意,且通過了相關法定程序,則受到法律保護,反之不受到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壹十六條公司不得直接或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最高人民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壹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壹)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貸款風險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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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風險管理制度

第壹章總 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貸款風險的防範和控制,切實化解和消化貸款風險,提高貸款質量,保證信貸資產安全,建立以貸款風險管理為核心的信貸管理體制,依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下同)關於貸款風險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貸款業務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貸款風險管理的基本任務:貫徹落實國家關於防範和控制金融風險的各項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適應公司貸款業務特點的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強化貸款風險全程管理,有效防範、控制和化解各類貸款風險,降低不良貸款,提高貸款質量。

第三條貸款風險管理原則。貸款風險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貸款風險管理壹般原則與貸款業務實際相結合;

(二)實行貸款按風險性質和歷史成因分類管理;

(三)堅持貸款風險管理權責相結合;

(四)堅持把封閉管理措施納入風險管理。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於辦理的各項貸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貸款風險劃分

第五條貸款風險。貸款風險是指在貸款業務運營中,由於受到各種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致使貸款無法按期收回本息,銀行可能遭受資金損失。按照風險的劃分原則,結合貸款業務實際,貸款風險主要劃分為政策風險、經營風險和操作風險。

第六條政策風險。政策風險是指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為實施宏觀調控、保護農民利益、穩定市場等政策和特定的產業政策、區域政策,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借款人因執行政策出現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風險。

第七條經營風險。經營風險是指根據借款人自身經營需要發放的貸款,借款人因經營管理、市場變化、災害和道德因素等原因的影響,不能或不願意按照事先達成的協議履行其義務,出現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風險。

第八條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是指由公司內部控制及治理機制失效以及信息技術系統失效等可能造成的貸款風險。主要包括公司內控制度和治理機制缺陷及內部員工操作失誤、違反操作規程、信貸決策超越權和道德因素等造成貸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損失的風險。

第三章貸款風險預測

第九條貸款風險預測。貸款風險預測是指運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對貸款的各種風險因素、風險性質及風險程度進行識別和測定。貸款風險預測是貸前調查、審查的重要內容。風險預測結果是貸款是否發放、貸款期限確定、發放額度控制、貸款方式選擇的基本依據。

第十條政策風險預測。主要以國家和地方政府相關政策、政策性資金來源的落實與承諾保證情況、貸款利息補貼和掛賬貸款本金消化資金的到位情況為依據,對貸款的政策風險進行預測。

第十壹條經營風險預測。應根據不同的風險因素,分別按照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對風險性質及程度進行識別和預測。

(壹)定性分析預測。主要是通過對借款人內部各有關因素以及與借款人貸款償還密切相關的外部環境和現象的不確定性分析,預測貸款風險。定性分析預測主要包括對借款人法人代表素質、經營管理水平、內部控制能力、信譽程度和發展前景分析;宏觀經濟政策的變化所產生的影響;特定行業或地區的經濟政策、經濟環境、市場供求變化、價格震蕩等情況;各種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外部因素或訴訟、疫情等突發事件影響的分析。

(二)定量分析預測。主要是依據借款人的財務指標和經營指標,對借款人的信用風險進行分析和預測。預測借款人經營風險主要采用借款人信用等級評定、貸款項目評估、貸款風險度計量以及貸款風險敏感性分析等方法。借款人信用等級評定主要是根據借款人財務指標設置評價指標,將評價指標劃為不同分值,根據分值劃分信用等級,根據信用等級識別貸款風險程度。貸款項目評估主要是通過對借款人財務指標和投資估算、籌資成本、項目效益測算和不確定性分析等量化指標評估,綜合評價項目貸款風險。貸款風險度計量主要是通過設置貸款風險權重,計量貸款風險程度,量化貸款風險。貸款風險敏感性分析是指對貸款風險的主要或關鍵影響因素的變化進行量化分析,測定和判斷其對貸款風險的影響程度。

第十二條操作風險預測。主要依據貸款行是否具有較強的風險決策能力;員工是否具備所承擔職責的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執行信貸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能力;風險管理是否覆蓋貸款操作的各個環節;是否具有完善的信息管理手段等。

第四章貸款風險預警

第十三條貸款風險預警是指在貸款操作和監管過程中,根據事前設置的風險控制指標變化所發出的警示性信號,分析預報貸款風險發生和變化情況,提示貸款行要及時采取風險防範和控制措施。

貸款風險預警包括微觀預警和宏觀預警。微觀預警是根據各種風險預警信號,及時判斷單個借款人或單筆貸款的風險程度和風險性質。宏觀預警是在微觀預警的基礎上,通過對貸款風險分類監測,依據貸款組合風險分析,綜合評價貸款質量狀況,判斷全行或地區或行業的貸款風險程度(宏觀預警詳見第七章)。

第十四條政策風險預警。主要通過政策風險信號反映。政策風險信號壹般包括國家或地區宏觀經濟政策、財政金融政策、農業政策、其他特定行業政策、信貸政策、匯率和利率政策等的調整、變動。其中,國家和地方政府與公司貸款密切相關政策調整、政策性資金來源的落實和承諾保證變動、貸款利息補貼和掛賬貸款本金消化資金的到位異動,應當作為當前政策風險預警的主要信號和監測的重點。通過對各種政策風險信號進行識別、分析,及時發現危及貸款本息按期償還的風險苗頭,提前對政策風險預警做出反映。

第十五條經營風險預警。主要通過財務預警信號、市場預警信號、行為預警信號和其他預警信號反映。

(壹)財務預警信號。財務預警信號壹般包括借款人各項財務指標如流動性比率、資產負債率、存貨周轉率、應收賬款收回率、現金流量等指標低於行業平均水平或有較大變動。

(二)市場預警信號。主要通過市場供求和價格波動信號進行綜合反映。市場預警信號壹般包括借款人所處行業或地區的宏觀政策、特定行業政策、財政金融政策等發生改變,可能對行業經濟周期和市場發展前景產生不利變化;市場供求關系、產品價格發生持續性或大幅度的波動;貸款上限和貸款支持價格上限面臨挑戰;地區和行業信用環境以及整體經濟環境惡化等。

(三)行為預警信號。行為預警信號壹般包括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機構存在違約記錄,提供虛假資料套取貸款,違規開立存款賬戶,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借款人貸款展期次數增加,借款人法人代表的變動,法人代表及其財務、會計人員發生違規行為,主要股東或關聯企業發生較大調整,改制改組不規範,擔保物品價值下降或擔保撤銷,借款人未經銀行同意對外提供擔保等。

(四)其他預警信號。主要是可能發生各種影響借款人經營水平的重大災害或突發事件等。

第十六條操作風險預警。主要通過銀行內部操作風險信號反映。操作風險信號壹般包括貸款管理規章制度不健全、信貸崗位責任不明確、信貸檔案不規範、客戶信息資料不全面以及信貸管理內控機制不完善等;對不符合貸款基本條件的借款人發放貸款、不按規定辦理貸款擔保、不按規定用途或超權限發放貸款;貸款“三查”或審貸分離操作不規範、信貸監管制度不落實、信貸信息資料缺乏、借款合同要素不全、信貸文本遺失或失效、數據統計失真、風險預測失誤以及其他違反貸款管理制度的各種違規操作行為和工作失誤等。

第十七條建立和健全貸款風險預警系統。要建立微觀風險預警與宏觀風險預警相壹致的預警體系。要運用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客戶信息系統、行業或行情信息分析系統、信貸監管系統,特別是糧棉庫存監管系統等信息,對貸款運營各環節和各種狀態下的風險信息進行收集、整理、識別、反饋,對影響貸款安全的主要風險信號進行前瞻性判斷,並制訂處置方案,落實各環節的責任,提出防範和控制風險的預防性和補救性措施。

第五章貸款風險控制

第十八條貸款風險防範與控制是指針對可能發生的各種風險,在貸款發放前所采取的預防措施以及在貸款發放後、收回前應當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控制貸款風險的發生、擴大和惡化。應對不同性質的貸款風險采取不同的防範措施,也可以對同壹種類貸款風險同時采取多種風險防範和控制措施。

第十九條實行借款人貸款資格認定制度。應當對借款人的經營狀況、經營效益、資信情況定期進行綜合評價,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及貸款風險程度進行貸款資格認定。

第二十條實行有效的貸款管理方法。貸款風險防範與控制按照區別對待、分類管理的原則,根據借款人的實際情況和貸款性質、種類,分別實行授信管理、逐筆核貸管理和項目管理的方法。

(壹)授信管理。通過核定借款人壹定時期內的授信額度,集中統壹控制借款人信用風險。根據借款人的不同信用狀況分別實行內部授信和公開授信。結合公司貸款業務的性質和貸款的特殊要求,確定借款人的基本授信和特別授信。

(二)逐筆核貸管理。根據借款人資信狀況和貸款的風險性質及程度,對不符合授信管理條件的,繼續實行逐筆審貸、錢糧掛鉤、購貸銷還的貸款管理制度。

(三)項目管理。對各種專項貸款,要按照項目管理程序,對貸款項目進行立項、評估、審批、實施、驗收、評價的管理過程,以確保貸款項目的成功。

第二十壹條選擇有效的貸款方式。應根據借款人的實際情況和貸款性質、種類,分別選擇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方式。選擇信用貸款方式的借款人,除另有規定外,原則要有相應的風險補償金和壹定比例的自有流動資金,並分別采取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和自有流動資金比例管理的方式。

(壹)貸款擔保。對不確定性風險因素較多的貸款,可以按照有關管理制度,分別采取貸款保證、抵押、質押擔保方式。

(二)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對借款人自主經營糧棉油等用於農業的貸款需求,但又不具備發放擔保貸款的相應條件,可以采取貸款補償金方式,作為貸款風險補償。借款人在貸款前,提供符合有關自籌要求的收購(調入)糧棉油價款壹定比例的補償金,存入指定的貸款補償金存款賬戶。補償金在貸款本息未結清前,不參與借款人的購銷經營活動,專項用於彌補收購(調入)糧棉油產生的風險。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後,全額退還補償金。

(三)自有流動資金比例管理。可以根據貸款種類和性質,確定借款人自有流動資金比例最低限額。

第二十二條嚴格執行貸款操作規程。實行貸款審貸分離和貸款審批授權制度,按照貸款“三查”程序規範操作,簽訂借款合同,確保要素完整,合法有效,規避操作風險。

第二十三條完善庫存監管制度。根據收購農產品資金貸款的特點,制定庫存監管制度,對借款人糧棉油等庫存實施有效監管,控制貸款風險。堅持實行糧棉油等農產品收購報賬制度、庫存檢查制度和貨款回籠制度。定期檢查或抽查責任人的管戶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加強對貸款管理制度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和稽核。信貸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要定期或不定期對信貸員落實貸款管理制度制度和操作規程情況進行檢查。稽核部門要及時組織對信貸員貸款操作規範情況的稽核,以促進各項管理制度制度的落實,做到規範和及時操作。

第二十五條鼓勵借款人投保。鼓勵借款人對庫存糧棉油等商品和其他符合保險規定條件的財產辦理保險,轉移貸款風險。

第二十六條防範和控制借款人改革改制風險。對借款人實行合並、分立、股份制改造、破產等涉及公司債權的改制行為,要全程參與,落實貸款債權,防止借款人逃廢懸空銀行債務。對需要辦理債務轉移手續的,要規範簽訂債務轉移協議,確保債務落實手續合法有效。

第六章貸款風險化解

第二十七條貸款風險化解是指對已發生的貸款風險,應根據風險的種類、特征,運用行政、經濟、法律等手段,采取財政補償、補償金抵償、抵(質)押物變現補償、以資抵債、保險理賠、依法訴訟、呆賬核銷等措施,避免或減少貸款損失。

第二十八條對已經發生的政策風險,應及時向政府匯報,以政策為依據,督促按政策規定落實補貼政策和消化計劃,消除貸款風險。

第二十九條對已經發生的經營風險,應采取補償金抵償、向保證人追索、處置抵(質)押資產、以資抵債、保險理賠、訴訟和呆賬核銷等措施,化解、補償貸款風險。

(壹)用風險補償金抵償貸款本息。當借款人銷售庫存糧棉油發生價差虧損、貸款本息不能全額償還時,要將借款人風險補償金作為貸款的償還來源,及時收回貸款本息。

(二)向保證人追索。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采取貸款保證擔保方式的,應依法向保證人追索,督促其以貨幣方式或資產抵債方式償還借款人所欠貸款本息。

(三)處置抵(質)押資產。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采取貸款抵(質)押擔保方式的,應依法對抵(質)押物品進行處置,處置價款優先用於償還所欠貸款本息。

(四)辦理以資抵債。借款人確無貨幣資金或貨幣資金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應對借款人事先抵押或質押財產辦理以資抵債,通過處置抵債資產收回貸款本息。

(五)辦理保險理賠。借款人因遭受災害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已經辦理財產保險的,應督促其及時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理賠款應優先用於歸還所欠貸款本息。

(六)依法訴訟。對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或故意逃廢債務的借款人,應通過訴訟手段依法清收。

(七)辦理呆賬核銷。對已形成的貸款風險,采取壹切化解補償措施後仍無法收回的,按照呆賬認定與核銷程序報批核銷。對表外利息,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後實行減免。

第三十條操作風險的化解。對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操作造成貸款決策失誤,借款合同要素不全或合同無效,信貸監管制度不落實,信貸信息資料缺乏,數據統計失真,以及其他違反貸款管理制度的各種違規操作行為和工作失誤等所產生的貸款風險,應采取相應措施,及時糾正或補救,規範管理和操作,將貸款風險減輕到最低限度直至消除。

第三十壹條認真解讀國家或省級人民政府的政策規定,積極應對“三農”貸款的風險,研究政策對“三農”貸款的風險補償、化解。

第七章貸款風險監測與考核

第三十二條貸款風險監測。從強化貸款風險宏觀預警出發,對貸款的質量狀況和變動情況進行全面、持續、客觀、動態地評價和反映,以便及時掌握貸款質量狀態和貸款風險程度,迅速采取風險防範和化解措施。

第三十三條貸款風險監測的依據。貸款風險監測主要依據貸款質量五級分類結果。將貸款劃分為正常、關註、次級、可疑、損失五類,依次反映貸款的風險程度。前兩類為正常貸款,後三類為不良貸款。通過貸款質量五級分類判斷借款人及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分類的具體依據是貸款實際使用情況和物資保證程度,同時考慮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還款記錄(包括貸款逾期天數)和還款意願,以及貸款償還的法律責任和銀行信貸管理等因素。

第三十四條貸款風險監測方法。貸款質量分類,由信貸和會計部門按有關規定適時認定,並按照貸款質量五級分類監測要求進行歸並統計。實行貸款質量分種類、分地區動態監測。

第三十五條貸款風險監測內容。圍繞貸款風險五級分類,設置若幹貸款質量評價指標,監測貸款質量靜態分布和動態變化情況、貸款質量的量比及其變動情況,貸款質量布局和地區、行業、種類等結構情況,評價貸款質量穩定性和不良貸款風險程度。

第三十六條貸款風險監測分析。通過建立自下而上逐級定期監測分析制度,真實、動態地反映貸款質量狀況。根據貸款風險的高危品種、高危地區、高危行業的分布情況,強化貸款風險的宏觀預警功能。根據貸款風險監測結果,上級行及時完善信貸政策,調整授權管理,采取各種有效的風險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條貸款風險管理評價考核。實行貸款風險管理量化考核制度,通過對貸款質量動態監測,重點對不良貸款增減變化情況進行評價考核,將其作為衡量各級行工作業績的重要內容。對不良貸款絕對額非正常原因增加的,實行壹票否決制。

第三十八條貸款風險披露。貸款質量分類狀況按規定統壹對外披露,對銀監會、人民銀行有特殊要求的,按規定另行上報。

第八章貸款風險管理責任制

第三十九條實行貸款風險管理總經理負責制。要建立貸款風險管理組織機構,實行貸款風險管理責任制,總經理負總責。

第四十條實行貸款調查、審查、審批分開管理。貸款調查、審查、審批應分別由不同的崗位或部門負責。建立貸款評審委員會,明確其職能和責任。貸款評審委員會只負責對信貸部門提交的貸款建議進行評審並提出評審意見,貸款由董事長或董事長的授權人審批。

第四十壹條明確落實各相關部門的貸款風險管理職責。信貸管理部門負責對貸款風險管理有關制度制度及分類的組織實施、檢查指導和貸款質量的監測分析、評價與考核;會計部門實施會計監督及按貸款科目核算反映;稽核部門負責對貸款風險管理工作真實性、貸款損失責任認定和處理情況進行稽核檢查;信息電腦部門負責貸款風險監測分類統計報表的生成與上報;法規部門負責風險管理相關制度制度合法性的審核和風險保障措施的法律工作。

第四十二條實行貸款風險責任追究制度。凡因違規操作,工作及決策失誤造成貸款損失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 則

第四十三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修訂。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固定資產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的本外幣貸款。第四條貸款人開展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第五條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和項目信息,建立固定資產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第六條貸款人應將固定資產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團客戶的統壹授信額度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固定資產貸款的風險限額管理制度。第七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並按照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防止貸款被挪用。第八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對貸款人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受理與調查第九條貸款人受理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借款人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

(二)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

(三)借款人為新設項目法人的,其控股股東應有良好的信用狀況,無重大不良記錄;

(四)國家對擬投資項目有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還款來源明確、合法;

(六)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並按規定履行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國家有關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

(八)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十條貸款人應對借款人提供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第十壹條貸款人應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履行盡職調查並形成書面報告。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借款人及項目發起人等相關關系人的情況;

(二)貸款項目的情況;

(三)貸款擔保情況;

(四)需要調查的其他內容。

盡職調查人員應當確保盡職調查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三章風險評價與審批第十二條貸款人應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對固定資產貸款進行全面的風險評價,並形成風險評價報告。第十三條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固定資產貸款風險評價制度,設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標和標準,從借款人、項目發起人、項目合規性、項目技術和財務可行性、項目產品市場、項目融資方案、還款來源可靠性、擔保、保險等角度進行貸款風險評價。第十四條貸款人應按照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規範固定資產貸款審批流程,明確貸款審批權限,確保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第四章合同簽訂第十五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相關合同。合同中應詳細規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避免對重要事項未約定、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第十六條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具體的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貸保障及風險處置等要素和有關細節。第十七條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提款條件以及貸款資金支付接受貸款人管理和控制等與貸款使用相關的條款,提款條件應包括與貸款同比例的資本金已足額到位、項目實際進度與已投資額相匹配等要求。第十八條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對借款人相關賬戶實施監控,必要時可約定專門的貸款發放賬戶和還款準備金賬戶。第十九條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對與貸款相關的重要內容作出承諾,承諾內容應包括:貸款項目及其借款事項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向貸款人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材料;配合貸款人對貸款的相關檢查;發生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及時通知貸款人;進行合並、分立、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等重大事項前征得貸款人同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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