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買自住住房的每戶提取總額不得超過發放產權證當月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不得超過購房款;
2、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支付首付款,每戶提取總額不超過首付款當月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且不超過首付款憑證或貸前提取憑證的金額;
3、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每戶提取總額不超過建造、翻建、大修付款憑證金額;
4.自住住房貸款本息還清的,最低支取頻率為每月壹次。
二、公積金提取流程:
1.付款人必須先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
2.公積金中心會告知提取人提取公積金時需要填寫的材料和需要辦理的手續。
3.提取人還需要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向用人單位核實信息並出具相關證明,同時向公積金中心核實按規定可以提取的金額,還需要填寫相關事項和所需資料並加蓋預留印章。
4.提取人應向公積金中心提供正確的材料、單位證明及相關憑證,中心工作人員進行審核。
5.只要經過公積金中心主管領導審核,做出同意提取的決定,並在提取人提交的單位證明上簽字,基本上就可以拿到公積金了。
6.對於允許提取的公積金,公積金中心會開具提取支票,付款人只需持支票到受托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憑提取憑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準支取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