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海住房公積金為例,根據上海住房公積金中心發布的《上海市自有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說明》第三條,要求如下:
1.原始鑒定材料
(1)本人提供的身份證;
(2)委托:
(1)受托人為委托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結婚證、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等能夠證明委托人與受托人關系的材料,以及委托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2)如果受托人不是委托人的配偶或直系血親,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以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2.摘錄理由的原始證明。
(1)建造改造的,提供鄉鎮主管部門出具的原產權證(含原產權證)或土地使用證、區縣主管部門的批復(自批準文件批準之日起壹年內)、建造改造費用的收據或發票、提取人與原產權人、房屋所有人或土地使用人的關系證明;
(2)大修的,鄉鎮主管部門出具的原房地產產權證(含原房地產產權證)或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證),區縣主管部門的證明(市區私房可憑《危險房屋監督修繕通知書》(批準文件批準之日起壹年內),大修工程費用收據或發票,提取人與原產權人或土地使用人的關系證明。
3.以我的名義在當地銀行辦的借記卡。
擴展數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上海住房公積金-本市擁有的自住住房的建造、翻建、大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