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買房貸款需要購房合同。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六條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1、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2、有關借款人家庭穩定的經濟收入的證明;3、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準文件;4、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5、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6、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法律客觀:簽訂銀行借貸合同要註意以下:(壹)註意銀行是否按時足額發放貸款銀行是借款合同的壹方當事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銀行作為貸款人,其義務是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發放貸款。在實際操作中,銀行存在著遲延發放貸款和不足額發放貸款的現象。尤其是在先簽合同後審批的情況下更容易出現此類問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這些都屬於違約行為,借款人有權追究銀行的責任。(二)要註意銀行是否事先扣除利息在發放貸款時,如果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將剩余款項作為本金支付給借款人。實際上借款人只是貸了壹部分的本金,卻是按照全部的本金來收取利息。按照《合同法》規定,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借款人要註意銀行借貸合同中的相關約定。(三)註意銀行有權中止合同但要滿足壹定條件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後,在未發放貸款或發放了部分貸款時,發現借款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喪失償還債務能力的情形時,銀行可行使不安抗辯權,在對方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暫停向借款人放款。行使不安抗辯權應當註意,必須要取得相應的證據,才能停止借款合同的履行,否則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銀行停止發放貸款應當履行兩項義務:壹是通知義務,即將停止發放貸款的事實、理由及時告訴借款人;二是借款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即繼續按約發放貸款。銀行停止發放貸款後,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銀行可以解除借款合同。以上便是銀行借貸合同簽訂的註意事項,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