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人是否違反規定而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如果行為人既未玩忽職守,也未濫用職權,而是符合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造成貸款人損失的,因行為人對損失的發生既無故意,也無過失,當然不能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2、造成損失大小。如果未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公職人員違規借貸的界定壹般是公職人員是否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實施借貸行為,是否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是否侵犯了職務行為廉潔性。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無息、低息向別人借款,可認定為違規借貸。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向別人出借資金,如果年利率超過借貸時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類貸款利率,可認定為違規借貸。公職人員與管理服務對象、下屬進行資金借貸或要求提供擔保,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侵犯公職人員職務廉潔性,可認定為違規借貸。為別人的借款提供有償擔保,其本質上與向別人籌資再出借較為類似。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別人提供有償擔保的,可認定為違規參與借貸。公職人員長期多次為多人提供有償擔保,可視為從事擔保經營,屬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嚴禁國家公職人員參與違規借貸活動的規定》規定:嚴禁國家公職人員與管理、監督和服務對象發生借貸關系獲取利益;嚴禁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在民間借貸活動中謀取利益;嚴禁國家公職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和服務對象發生借貸關系獲取大額回報。
根據《刑法》第壹百八十六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刑法》第壹百八十六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