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借款人與借款人結清前壹期貸款本息後,將利息計入後壹期貸款本金,並補發債權憑證。如果以前的利率不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則可以將重新簽發的債權憑證中載明的金額確認為以後的貸款本金。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得確認為以後的貸款本金。
根據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初始借款本金為基礎,按照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限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借款人和貸款人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但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
對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1)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因既未約定借款期間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約定借款期間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間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與借款人結清前壹期貸款本息後,將利息計入後壹期貸款本金,並補發債權憑證。如果以前的利率不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則可以將重新簽發的債權憑證中載明的金額確認為以後的貸款本金。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得確認為以後的貸款本金。
根據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初始借款本金為基礎,按照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限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借款人和貸款人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但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
對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1)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因既未約定借款期間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約定借款期間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借款人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間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