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根據新的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的房產可以抵押,因為已經確認,可以貸款使用。
二、貸款管理措施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有效防範風險,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提高信貸資產管理精細化水平,構建和諧信貸文化,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全面借鑒和吸收國內外個人貸款業務的先進管理經驗。 《辦法》是我國首部個人貸款管理法規,主要內容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的受理與調查、風險評估與審批、協議與發放、支付管理和貸後管理等。,並分為8章47條;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會議審議通過,於2010年2月20日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2號文件形式由時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政策解讀背景近年來,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和金融市場的日益活躍,個人貸款業務發展迅速。僅2009年上半年就新增個人消費貸款6508億元,比去年同期(2008年)增加3917億元。然而,與日益增長的個人貸款數量和品種相比,中國仍缺乏統壹的管理方法來規範此類貸款。雖然商業銀行在個人貸款管理方面已經取得了成熟的經驗,但缺乏統壹的標準,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與此同時,壹些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個人貸款業務中違規操作,特別是“假按揭”“頂格冒名”、貸款挪用等行為,不僅嚴重損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也影響了資金進入實體經濟和信貸對國民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持續支持作用。為進壹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保增長、促發展、調結構、惠民生”的政策要求,提振個人貸款信心,進壹步加大信貸對擴大內需的支持作用,確保信貸資金進入實體經濟,保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構建和諧信貸文化,中國銀保監會在全面學習吸收國內外個人貸款業務先進管理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辦法》。具體政策是1。它不會提高個人貸款門檻。《辦法》沒有對具體個人貸款業務類型的申請設置附加條件,而是註重對貸款全流程的監控和管理,沒有提高個人獲得貸款的門檻,因此不會對獲得信貸產生影響。在貸款用途方面,強調不得發放無特定用途的貸款,貸款資金應通過貸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進行管理和控制。事實上,目前(2009年)個人大宗消費品貸款如抵押貸款和汽車貸款在實踐中已按此法支付。同時,《辦法》充分考慮了我國個人融資交易的實際情況,商業銀行可根據相關政策要求實施個性化管理並制定具體管理規則和操作流程。因此,不僅不會抑制商業銀行個人貸款業務的合理增長,而且《辦法》中對個人貸款支付方式的安排更有利於個人貸款的安全使用,這將增加貸款需求者使用貸款的信心,也將在壹定程度上促進和保障商業銀行個人貸款業務的發展。2.真實貸款的監測用途《辦法》對個人貸款實行貸款人委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即“實貸實付”。這樣可以有效監控貸款按約定用途使用,防範貸款挪用風險;同時可以防止“頂格冒名”等損害借款人利益的違規行為發生,有效保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考慮到個人貸款中借款人交易對象的復雜性,難以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30萬元。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以自主支付。對於金融機構來說,這將增加業務運營和人力成本,但由於降低了貸款挪用的風險,因此將確保信貸質量並提高綜合效益。
三。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汽車貸款業務管理,防範汽車貸款風險,促進汽車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汽車(含二手車)的貸款,包括個人汽車貸款、經銷商汽車貸款和機構汽車貸款。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並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批準經營人民幣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和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自用汽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汽車。商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營利性汽車;二手車是指自機動車登記完成之日起至規定報廢年限前壹年內已依法變更所有權並辦理轉移手續的汽車。
第五條汽車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規定,計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第六條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超過5年,其中二手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超過3年,經銷商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不超過1年。
第七條借貸雙方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二章個人汽車貸款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個人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個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汽車的貸款。
第九條申請個人汽車貸款的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居住壹年以上(含壹年)的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和外國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證件、固定詳細地址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具有穩定合法收入或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個人合法資產;
④個人信用良好;
(五)能夠支付本辦法規定的首付款;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貸款人發放個人汽車貸款時,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和還款方式等貸款條件:
貸款人對借款人的信用評級;
(2)貸款擔保;
(三)所購汽車的性能和用途;
(四)汽車工業發展和汽車市場供求狀況。
第十壹條貸款人應當建立借款人信用檔案。借款人信用檔案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借款人的名稱、地址、有效身份證明和聯系方式;
(2)借款人收入水平和信用狀況證明;
(三)所購汽車的購買協議、汽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價格和用途;
(四)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和擔保;
(五)貸款催收記錄;
防範貸款風險所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條貸款人發放個人商用車貸款時,除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將商用車營運資格證年檢、商用車折舊和保險信息等情況記入借款人信用檔案。
第三章經銷商汽車貸款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汽車經銷商發放的用於購買車輛和零部件的貸款。
第十四條向經銷商申請汽車貸款的借款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壹)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年檢證書;
(二)有汽車制造商出具的汽車代理銷售證明;
(3)資產負債率不超過80%;
(四)有穩定的合法收入或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合法資產;
(五)代理接受貸款申請的經銷商、經銷商高級管理人員和客戶無重大違約和不良信用記錄;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貸款人應為每個交易商借款人建立獨立的信用檔案並及時更新。經銷商信用檔案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經銷商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營業地址;
(二)各類營業執照復印件;
(3)經銷商的保險、商業信用和財務狀況;
(四)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貸款卡(號碼);
(五)采購的汽車及零部件的型號、價格和用途;
(6)貸款擔保狀況;
(七)防範貸款風險所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條貸款人向經銷商提供的用於購買車輛和/或零部件的貸款金額以經銷商壹段時間內的平均庫存為基礎,具體期限取決於經銷商的庫存周轉情況。
第十七條貸款人應通過定期統計經銷商的汽車和/或零部件庫存並分析經銷商的財務報表來定期檢查經銷商的信用,並根據審查結果調整經銷商的信用等級和庫存檢查頻率。
第四章機構汽車貸款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機構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經銷商以外的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機構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汽車的貸款。
第十九條申請機構汽車貸款的借款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企事業單位登記機關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證明借款人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文件;
(二)有合法穩定的收入或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合法資產;
(三)能夠支付本辦法規定的首付款;
(4)無重大違約或不良信用記錄;
(5)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貸款人應參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為每個機構借款人建立獨立的信用檔案,並加強信用風險的跟蹤和監控。
第二十壹條貸款人在向從事汽車租賃業務的機構發放機構商用車貸款時,應監控借款人對剩余價值的估算方法,以防止高估剩余價值給貸款人帶來的風險。
第五章風險管理
第二十二條貸款人發放的自用汽車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購車價格的80%;商用車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70%;二手車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50%。
前款所稱汽車價格是指汽車的實際成交價(不含各種附加費、手續費和保險費)與汽車制造商公布的新車價格之間的較低者,以及汽車的實際成交價(不含各種附加費、手續費和保險費)與貸款人對二手車的評估價之間的較低者。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應當建立借款人信用評級制度,審慎確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對於個人借款人而言,應根據其職業、收入狀況、還款能力、信用記錄等因素確定信用等級;對於交易商和機構借款人,應根據其信用檔案反映的情況、高級管理人員的信用狀況、財務狀況、信用記錄等因素確定信用評級。
第二十四條發放汽車貸款時,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就所購汽車提供抵押或其他有效擔保。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應直接或委托指定經銷商受理汽車貸款申請,完善審貸分離制度,加強貸前審查和貸後跟蹤催收。
第二十六條貸款人應當建立二手車市場信息數據庫和二手車殘值預估系統。
第二十七條貸款人應當根據貸款金額、貸款區域分布、借款人財務狀況、汽車品牌、抵押擔保等因素建立汽車貸款分類監控制度。,並定期檢查和評估不同類型的汽車貸款風險。根據檢查評估結果,及時調整各類汽車貸款的風險等級。
第二十八條貸款人應建立汽車貸款預警監測分析系統並制定預警標準;超過預警標準後應采取重新評估貸款審批制度等措施。
第二十九條貸款人應當建立不良貸款分類處理制度和審慎貸款損失準備金制度,並提取相應的風險準備金。
第三十條貸款人發放抵押貸款時,應當審慎評估抵押物的價值,充分考慮抵押物的減值風險,並設定抵押率上限。
第三十壹條貸款人應及時將汽車貸款相關信息錄入信貸登記咨詢系統,並與其他貸款人建立信息交換系統。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貸款人從事汽車貸款業務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對貸款人及其相關人員進行處罰。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貸款人從事汽車貸款業務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推土機、挖掘機、攪拌車、泵車等工程車輛的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共同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04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於2004年6月1998日發布的《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