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擔保條款可以根據擔保的性質進行分類:
擔保分為抵押、質押和保證。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某種財產作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擔保的法律行為。這種抵押可以由貸款企業設立,也可以由第三方為貸款企業作出。壹般是有抵押物的。如果企業不能按時償還債務,債權人即銀行可以對抵押物進行處置,並從處置中獲得優先受償。處置所得不足以清償貸款的,銀行可以就不足部分繼續對借款企業行使債權。
質押又稱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並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出售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這類似於抵押貸款。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是指以不損害其效力的可以移動的物為質押,以交付為生效條件;權利質押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押,壹般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如果不能還貸,處理方式和房貸壹樣,可以從處置中獲得優先受償權,部分資金不足的銀行可以繼續驅動債權。
擔保是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作出的壹種擔保。這是典型的PICC,也是典型的約定擔保。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進行擔保的第三方企業可以在合同中註明對部分或全部債務進行擔保,未註明的視為全部債務(包括本金和利息等。).第三方企業的擔保也分為連帶擔保和壹般擔保。借款企業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擔保合同屬於連帶擔保的,銀行可以要求債務人或債務人的擔保人全部或部分清償債務。如果是壹般擔保,銀行應該先起訴主債務人,擔保人對未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責任。
如果擔保條款不能解決問題,公司財產能夠償還貸款,就要用公司自有財產償還貸款。銀行可以起訴借款公司,要求用公司財產償還貸款。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法院判決後可以強制執行部分或全部財產償還借款。
借款企業完全喪失償債能力,擔保條款執行後債務不能完全清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要求對企業進行清算,以破產財產清償債務,屬於破產債權中的普通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