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可以用於異地購房,但需滿足壹定條件。職工在繳存地繳存公積金後,若在戶籍所在地購買自住住房,可憑繳存地公積金繳存證明向貸款地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貸款條件包括:1、具有當地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2、連續壹年以上正常繳存公積金,未支取用於首付,無貸款余額;3、有購房合同,首付不低於房價的30%;4、有穩定職業和收入,良好信用;5、有認可的抵押資產或保證人;6、其他公積金中心規定條件。提取公積金適用於購房、退休、喪失勞動能力、出境定居、償還貸款本息、房租超出收入比例等情形。公積金管理中心與指定銀行合作,負責貸款、結算等業務。職工提取公積金時,單位核實並出具證明,管理中心3日內決定是否準予提取。
公積金的使用範圍:
1、購買住房:公積金可以用於購買新房或二手房;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公積金可以用於自建房屋或對現有住房進行翻建和大修;
3、償還住房貸款本息:公積金可以用於償還個人住房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4、租賃住房:在壹些城市,公積金可以用於支付租房費用;
5、離退休提取:符合條件的職工在離退休時可以壹次性提取公積金余額;
6、異地購房:職工在非戶籍所在地購房,也可以申請使用公積金;
7、其他規定用途:根據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規定,可能還有其他用途。
綜上所述,公積金不僅限於在繳存地購房使用,職工在滿足包括當地戶籍或居留身份、連續繳存記錄、首付比例、穩定收入、良好信用及必要抵押或保證等條件後,可在戶籍所在地申請公積金貸款,同時,公積金的提取適用於多種情況,如購房、退休等,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與銀行合作處理相關業務,確保職工在3日內得知提取申請是否獲批。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