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要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交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2、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不準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的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3、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方式如下:
1、老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後,老單位的負責人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相關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並且設立手續;
2、新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相關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由本單位工作人員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3、合並、分立、撤銷或者破產的單位,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