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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金堂買了第壹套房。可以取出中江公積金嗎?還是用中江公積金貸款對沖月供?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有住房的;(2)退休;(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已經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憑提取憑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準支取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支付手續。

《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幹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建規〔2005〕5號)七。職工符合條件,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核實後出具提取證明。單位不為職工出具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銀行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八、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原則上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購買、建造、大修住房壹年內,憑有效證明材料,可壹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夫妻雙方累計提取總額不能超過實際住房支出。

九、農民工、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購買自住住房或者在戶口所在地購買自住住房的,可以憑購房合同、土地使用證明等有效證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十、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遇到其他突發事件導致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能夠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經管理中心審核後,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十壹、職工轉移時,原工作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和賬戶轉移手續的,職工可向管理中心投訴,或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賬戶轉移手續。

十二、職工轉移到其他設區的市,調入單位為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應向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的賬戶證明和個人轉移申請。原工作地管理中心與轉出單位核實後辦理變更登記和戶口轉移手續;如果原賬戶已經封存,可以直接轉移。原則上采用轉賬方式。如果無法轉賬,也可以電匯或信匯至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調入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原工作單位管理中心可以暫時封存職工賬戶。

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3)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2、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3、在任職期間被判處刑罰的;4、戶口遷出轄區或戶口不在轄區的;5、屬於農業戶口的地區職工;6、屬於轄區內非農業戶口勞動者,與所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兩年以上未再就業的;7.轄區內非農業戶籍的職工,工作調動到外省或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在外省再就業的。(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6)出境定居者。(七)家庭納入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並正在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公有住房月租金超過家庭月工資收入的15%。(9)遇到下列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市政府列出的城鄉醫療救助範圍內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療的;2.子女獲得國家承認的全日制大專學歷的國內普通高校,無力為其提供就學機會;3、遇到其他突發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財產損失;4、本市家庭購買政府經濟適用住房。(十)非本市城鎮外來務工人員租住的住房。

第五條職工符合本細則第四條第(壹)、(五)、(七)、(八)、(九)項條件的,配偶可以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四條第(壹)項、第(五)項規定條件,且購房人或房屋所有權人為兩人及以上的,由配偶、父母、子女在同壹戶籍購買房屋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兩個及以上家庭購房的,只允許壹個家庭中的購房人或房屋所有人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的余額,提取時其他所有人必須在場並承諾放棄提取。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在法律或者中心規定的期限內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壹)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凍結的;(二)未按時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三)經中心調查核實,已使用虛假證明材料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四)住房貸款已償還的事實,在貸款結清前,以購買其他住房或償還其他住房貸款為由申請提取的;(5)委托中心在簽訂還貸協議後從住房公積金提取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且該協議在有效期內,或配偶簽訂還貸協議且該協議在有效期內。

第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壹)購買商住兩用住房或者償還購買商住兩用住房貸款本息的;(二)轄區內戶籍職工購買住房或償還轄區外購房貸款本息的;(3)以購房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為由已提取的,出售後回購或出租;(四)通過贈與、繼承等未實際發生住房消費支出的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權的;(五)雖為房屋的實際投資人,但房屋購買人為未成年子女或產權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

《四川省住房公積金提取規定實施細則》第七條,繳存人購買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壹)購買無貸款自住住房或者參加集資建房的,自辦妥產權證或者購房合同生效之日起壹年內,可以申請壹次性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上年度余額中不超過購房款的住房公積金。(2)貸款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憑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從本人及配偶賬戶內不超過支付金額的余額中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或首次償還貸款滿壹年後,申請每年壹次或分次從本人及配偶賬戶上年度余額中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本息。(3)非配偶繳存人* * *購買同壹產權的自住住房,在沒有明確平均提取份額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各自的購房款份額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壹)在城鎮國有土地上,建造自住房屋以縣級以上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為準,翻建、大修自住房屋以縣級以上房屋安全鑒定部門的鑒定證明、規劃建設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房屋所有權證為準。(二)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自住住房應當以縣級以上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集體土地使用證為依據,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還應當以農村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的證明和房屋所有權證等為依據。,申請人可申請提取其配偶賬戶中不超過建造、翻新和大修費用的余額。

第九條繳存人租賃自住住房時,可以使用住房公積金:

房租超過家庭收入規定比例的,可以申請每年從本人及配偶賬戶余額中壹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租金超過家庭收入的比例由各市(州)管委會規定。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租金不受租金與收入比例的限制。

第十條職工退休、因特殊原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出國定居、死亡等。,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余額,同時註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1)職工退休時,可憑市、州(區、縣)勞動部門出具的退休證明,申請提取本人賬戶內全部余額;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和失業自謀職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應當持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提取其賬戶內全部余額。(2)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憑縣(區)以上醫院、勞動鑒定部門的證明和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申請提取本人賬戶內全部余額。

(3)存款人定居國外及港澳臺地區時,憑護照、簽證、中國(境)內戶籍註銷證明等相關材料申請提取賬戶內全部余額。(4)職工在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已無再就業可能,且與受托管理中心管理的賬戶不符的,應憑司法部門的判決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申請提取其賬戶內的全部余額。(五)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憑其死亡證明和公證部門公證書對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有爭議的,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申請提取其賬戶內全部余額或者轉入繼承人(受遺贈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繼續存儲。

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其賬戶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十壹條繳存人、配偶或者子女等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或者發生重大災害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以申請提取個人賬戶部分住房公積金: (壹)繳存人、配偶或者子女等家庭成員患省級醫療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以自行申請提取, 其配偶及子女合計憑醫保定點醫院或二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醫療費用支付證明、本人、配偶及子女的身份證明。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交通事故時,可憑有關單位的災害事故處理和家庭收入證明,以及繳存人、配偶、子女的身份證明,申請從本人、配偶、子女壹年內的賬戶余額中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二條領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員,憑相關證明材料,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三條屬於第十壹條、第十二條情形的,歸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支付租金的,應當從住房公積金中歸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或者租金。

第十四條提取住房公積金除註銷個人賬戶外,最低提取金額以100元為整數單位提取。

西房金發(2015)2號《Xi住房公積金提取細則》

第三條符合下列情形之壹,並能按照規定提供合法有效證明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的金額: (壹)購房人(產權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二)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或已正式辦理退休手續,職工本人可以退出;(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本人可以退出;(四)出國定居的,職工本人可以撤回;(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的貸款本息,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六)在本市租賃住房,繳納租金超過家庭月工資05%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七)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提取享受低保人員;(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可以提取;(九)遇有緊急情況,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十)連續失業兩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地區最低工資收入,家庭生活嚴重困難,職工本人可以退出;(十壹)職工因工死亡,由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領取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十二)職工為農業戶口非本地戶口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第四條已申請Xi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應優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在貸款還清前,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申請非撤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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