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公積金後,若在兩年內不能因同壹理由再次提取;若計劃用公積金購房,需連續繳納6個月公積金,且提取後六個月到壹年內不能使用公積金購房。此外,提取會減少未來公積金貸款的額度。若家庭成員之前使用過公積金貸款,且計劃購買第二套房,首付比例至少為60%。提取公積金不會占用貸款次數,但會影響貸款額度。要按首套房公積金貸款標準購房,家庭名下不能有房產和公積金貸款記錄。
公積金的使用規定:
1、購房提取: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
2、租房提取:在繳存地租賃住房的,可以按規定提取公積金用於支付租金;
3、償還住房貸款本息:公積金繳存人及其配偶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時,可以提取公積金;
4、離退休提取:公積金繳存人離退休時,可以壹次性提取賬戶內的公積金余額;
5、異地轉移提取:公積金繳存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可以申請轉移其公積金賬戶余額或提取;
6、終止繳存提取:公積金繳存人因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且未在六個月內重新就業的,可以提取公積金;
7、其他提取: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提取條件的,可以按規定提取公積金。
綜上所述,公積金提取不僅會減少未來的貸款額度,還會受到嚴格的提取限制和購房條件,如兩年內不能重復提取、購房前需連續繳納6個月公積金且提取後半年至壹年內不能購房,以及第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於60%,同時家庭名下無房產和公積金貸款記錄方可按首套房標準貸款,這些規定***同構成了公積金提取對貸款能力的影響。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