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壹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壹)編制和實施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二)負責記錄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使用情況;(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四)批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執行報告;(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單位聘用職工,應當自聘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納或者少繳。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並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提高繳存比例或延期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