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積金貸款利率是2015年5月11日調整並實施的,五年以上公積金貸款利率3.75%,月利率為3.75%/12,五年及以下公積金貸款利率為年利率3.25%,全國都壹樣。
二、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2011年1月起,國務院要求各金融機構對房屋貸款實行差別化信貸:
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6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應大幅度提高,具體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
二套房貸款利率不低於貸款基準利率的1.1倍。
根據二套房貸款政策,期限在五年以上的二套房商業貸款年利率為不低於7.205%。
二套房商業貸款利率的“認房又認貸”政策:首付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基準利率為:五年以上公積金貸款年利率3.25%,五年及以下公積金貸款利率為年利率2.75%)
對於借款人購房時查出名下現有全款購買的房屋,在未出售的情況下,再貸款購房仍會被認定為第二套房;
對於借款人之前曾貸款購房,即使是貸款購置的房產已結清出售,再貸款時還是會被認定為第二套房。
根據二套房政策,如果是被認定為第二套房的購房者,那麽再貸款時壹律按照首付50%、利率上浮1.1倍來執行。
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
1、城鎮職工個人與所在單位必須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滿壹年。
2、借款人購買商品房的,必須有不少於總房價30%以上的自籌資金作為房屋首付款。
3、借款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夫妻雙方都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只允許壹方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5、壹個家庭同壹時間只能申請壹次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壹處住房。
6、貸款人須有本省(市)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7、同意用所購住房做抵押。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八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壹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壹的規章制度,進行統壹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壹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壹)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