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購買或建造、大修或改造自住住房的合法合同或協議及相關證明材料,且合同或協議簽訂時間在2年以內;
2.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良好的信譽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批準的擔保方式(質押、保證),能夠提供有效、充分的擔保。
4、購買商品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必須有不低於30%的首付款;買二手房或單位自建的房子,首付必須不低於40%;建造或大修、改造房屋,必須有不低於50%的自有資金;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兩次以上的,必須首付不低於50%。
5.不存在未清償且金額較大,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6.其他規定。向他人提供公積金貸款的第三人,在第三人保證擔保責任未解除的情況下,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已支付所購住房全款的,不得申請公積金貸款;公積金貸款未還清或有不良還款記錄的,不予辦理貸款;還清最後壹筆公積金貸款後,符合貸款條件的職工可以申請二次貸款。
7.貸款申請人的配偶或同住壹戶的直系親屬可視為同壹貸款申請人。* * *借款人應提供長期居住的有效證明。
8、市公積金繳存人員在外地以個人或配偶名義購買住房,應提供市區住房作為抵押並辦理購房貸款擔保手續,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也可申請貸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準確記錄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和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原始憑證和繳費結算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記錄個人為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用人單位繳費情況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並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免費發送給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繳費和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