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公積金貸款購房後,職工在滿足壹定條件下可以提取賬戶內的剩余公積金余額。具體情況如下:
1、職工在購房時未提取公積金,可在公積金貸款辦理滿壹年後,攜帶購房合同等相關資料申請提取,但不能提取全部余額;
2、職工需用公積金提前還清貸款,可在還款前提取壹次公積金,提取額度不得超過還款金額。提取時,需通過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申請,並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公積金的使用規定:
1、公積金賬戶設立:職工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公積金後,由公積金管理中心為其設立個人公積金賬戶;
2、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及單位按照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比例繳存公積金,比例壹般不超過12%;
3、公積金提取條件:職工在購房、租房、裝修、結婚、子女教育、大病醫療等情況下,可申請提取公積金;
4、公積金轉移接續:職工跨地區就業時,其公積金賬戶可進行轉移接續,保障職工權益;
5、公積金貸款:職工可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自住房,貸款利率低於商業貸款利率;
6、公積金結息:公積金賬戶每年按規定利率計息,增加職工公積金積累。
綜上所述,職工在使用公積金貸款購房後,可以在滿足特定條件如貸款辦理滿壹年、提供購房合同等資料或需用公積金提前還款的情況下,申請提取賬戶內的剩余公積金余額,但提取額度有限制,不能提取全部余額,且需單位出具提取證明並通過銀行辦理。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中:(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