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 5月24日青島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1991 6月22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191 6月26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總務委員會公布65438+
第壹條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能夠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享受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殘疾人是指精神上、身體上、結構上有殘疾或者某些組織、功能異常,完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鑒定應當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康復醫療機構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進行,並由市殘疾人聯合會發放《殘疾人證》。
第三條全社會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和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禁止歧視、侮辱、侵害、遺棄和虐待殘疾人。
第四條殘疾人必須遵守法律,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殘疾人應當發揚樂觀進取、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的精神,努力奉獻。
第五條政府采取輔助手段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殊幫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和外界障礙的影響,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統籌規劃,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事業協調機構,負責協調解決殘疾人事業中的重大問題。
各級民政部門負責管理轄區內的殘疾人工作,指導殘疾人聯合會開展工作。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積極興辦殘疾人福利設施,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織和指導村、居委會開展助殘活動。
第七條市和區、市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政府委托的任務,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殘疾人集中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殘疾人協會,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
第八條殘疾人事業的資金來源:
政府資助;
(二)殘疾人福利基金的增值和各種形式籌集的資金;
(三)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殘疾人聯合會應加強對上述資金的管理,並接受各級政府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福利企事業單位殘疾人組織可按本單位職工標準工資總額的0.5%至0.8%提取活動經費,企事業單位從企業管理費中列支,事業單位從業務費中列支。有殘疾人組織的非福利性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殘疾人組織提供壹定的活動經費。
第十條市殘疾人福利基金會設立獎勵基金,用於獎勵在中國有突出貢獻的殘疾人和在扶助殘疾人、發展殘疾人事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或個人。
第十壹條城市設立康復醫療中心;各設區市應當設立康復醫療點,為殘疾人提供康復醫療。鄉、鎮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從實際出發,逐步建立社區康復站,開展社區康復工作。
各設區市要開設學前聾兒語言培訓班,實施學前聾兒語言康復訓練。普通小學應當接收符合規定標準的聾啞兒童。
殘疾人購買必要的專用輔助器具的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在國家確定的康復醫療範圍內,殘疾人為恢復或補償功能而進行的醫療康復所支付的醫療費用,屬於公費醫療、勞保醫療或合作醫療的,按規定由公費醫療或合作醫療承擔;不屬於此範圍的,由本人或其親屬承擔;對於確實貧困的殘疾人,由本人提出申請,當地民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酌情給予補助。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少年、兒童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各鄉鎮、街道負責動員和幫助殘疾少年兒童按時入學。
城市盲人學校對城市中的盲童實施盲人教育。市、區、市聾啞學校對本地區的聾啞兒童進行聾啞教育。各設區市設立弱智兒童補習班;所有鄉鎮都設立了弱智兒童輔導班;農村學區的小學應當開辦隨班就讀,對弱智兒童開展弱智教育。
所有中小學免除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的學雜費。
殘疾兒童可以就近上學。所有中小學都應該照顧沒有當地戶口的殘疾兒童。
第十三條市盲人學校、聾人學校和各區市聾啞學校舉辦職業技術教育,市殘疾人聯合會會同民政、教育、勞動等部門舉辦殘疾成人職業技術教育,為殘疾青年和職工提供職業技術教育。
上述學校畢業生被用人單位錄用後,其工資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市和區、市民政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統籌興辦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壹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殘疾人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
對符合就業條件的無業殘疾人,市政府每年根據實際情況下達就業指標。未達到就業指標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基金。
第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殘疾職工的身心障礙,分配適當的工種和崗位,合理確定勞動定額,提供適合殘疾特點的勞動保護。
殘疾職工在獲得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待遇、轉正、定級、升級和評定職稱等方面,享受與健全職工同等的待遇,不得歧視殘疾人。
企業進行橫向經濟聯合,實行股份制、租賃制或承包經營責任制,優化組合,必須安排原企業的殘疾職工工作。
對社會福利企業和殘疾人從事個體勞動、修理和服務行業,稅務部門應按國家規定給予稅收減免和照顧。
第十六條各級政府應重視盲人按摩的發展。開辦按摩醫療的單位應當優先聘用盲人按摩人員。
第十七條政府和社會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參加各種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努力滿足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報紙、廣播、電視應當開設專門欄目,反映殘疾人生活,為殘疾人服務。
第十八條單位應當積極支持殘疾人參加統壹組織的文化、藝術、體育活動。殘疾人參加訓練、比賽、演出,所在單位要保證其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九條殘疾人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壹)到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場所,優先購票,優先入場;
(2)遊覽公園、景點免費,允許殘疾人專用車通行;
(3)自用必需的專用車輛應免費存放在車輛檢驗處;
(四)乘坐公共汽車、火車、輪船、飛機時,優先購票,優先乘車;
(五)盲人和無行走能力的人免費乘坐當地公共汽車、電車、地鐵、輪渡,盲人讀物免費配送;
(六)優先註冊;
(七)鄉、鎮(鎮街道辦事處)和村應根據具體情況減輕農村殘疾人的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
第二十條在城市公共設施、公共建築和城市道路的建設和改造中,應當逐步推行無障礙設計規範,設置方便殘疾人的各種設施。
新建福利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實施無障礙設計。
原有福利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逐步進行無障礙設計改造。
第二十壹條各級民政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推諉、違法或者玩忽職守,損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青島市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2010年6月5438+0991日1日起施行。
頒發機關:青島市人大常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