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實施集資詐騙的個人的量刑
根據《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規定:“犯集資詐騙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上述情節嚴重和特別嚴重,分別指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以及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也就是說,集資詐騙的數額並不是本罪量刑的唯壹依據。
司法實踐中量刑時,不僅要考慮集資詐騙的數額,還要考慮行為人的犯罪情節,如是否壹直實施非法集資詐騙,是否為集資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給集資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對社會造成的影響等。,以及犯罪分子的壹貫表現、犯罪後的態度、贓款贓物的返還情況,從而綜合評價其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區別對待,進行量刑。
至於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起點,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1996 16,集資詐騙20萬元以上的個人、50萬元以上的單位,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個人詐騙10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250萬元以上,可以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2)對有關單位實施集資詐騙犯罪的量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條的規定,單位犯集資詐騙罪的,應當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二百條:關於懲治單位金融詐騙犯罪的規定單位犯本節第壹百九十二條、第壹百九十四條、第壹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何認定集資詐騙罪?
欺詐和借貸行為的界限
借款人因某種原因長期拖欠,或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沒有揮霍,不再欺騙,真正有償還的意思;還有壹些人打欠條後偽造還款憑證,謊稱已經還款,這還是借款糾紛,不構成詐騙。
欺詐與代他人拖欠貨款行為的界限。
以代他人購買緊缺商品為名,不買任何東西就拿走貨款,擅自挪用貨款,拖欠還款等行為,應重點關註其真實目的、雙方關系、事件發生的原因、代理人的具體行為、違約的情節和後果等,正確判斷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妳明明可以想代購,但因為挪用買不到還想退貨,就不能以詐騙罪論處。以購買為名進行詐騙,騙取大量財物,揮霍無度,完全無意返還,也無力返還的,應當以詐騙罪論處。
欺詐與集資企業因虧損而隱瞞債務的界限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營企業,但因為經營不善,虧損負債,外出避債,還是財產債務糾紛。這與詐騙分子以集資辦企業為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攜款潛逃,有著本質的區別。
與詐騙罪的界限
兩者都采用欺騙手段,後者也可能獲得財產利益,二者是壹樣的;但主觀目的、犯罪手段、財物數額、侵害對象都不壹樣。招搖撞騙罪是以騙取各種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損害國家機關威信、社會公眾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的招搖撞騙行為。其騙取的不僅包括財物(但不限數額),還包括工作、職務、榮譽等,屬於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犯罪分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詐騙公私財物,侵犯了財產權,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他們屬於牽連犯,應當根據行為的主要對象和主要危害性來確定罪名。騙取財物數額不大,但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威信的,應當以招搖撞騙罪論處;反之,則定義為欺詐。兩種對象嚴重侵害的,壹般按照壹重罪原則處理為詐騙。獨立實施了兩種犯罪,互不涉及的,按照數罪並罰原則處理。
本罪與本法規定的其他詐騙犯罪的界限
本法其余各章分別規定了集資詐騙、貸款詐騙、金融票據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證券詐騙、保險詐騙、合同詐騙等犯罪。這些詐騙犯罪在主客觀方面與本罪相同,但在主體、犯罪手段、主體要件、客體等方面有區別,容易區分。因此,該條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刑事處罰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實施)的規定。
騙取公私財物達到上述數額標準的。
(三)以救災募捐為名進行詐騙的;
(四)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
刑法條款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壹十條第二款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劫罪,為隱匿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騙取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決定
NPC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旨在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利用互聯網實施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1]第7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0次會議於10月24日通過。
2011年3月1日
為了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需要,現就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或者“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壹)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發布虛假信息的,詐騙不特定多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