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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2.5億存款不翼而飛。

這兩天南寧工行2.5億存款不翼而飛。

1

我們先還原壹下這件事的來龍去脈。

2065438+2007年8月至今,梁任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分行金融業務部經理。

利用自己在銀行的地位和大家對銀行的天然信任,從2011開始,梁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吸引社會人員的資金。

到2018年初,她每個月要還450萬左右的利息,所有投資項目都處於虧損狀態,找不到更多的貸款,導致資金到期後無法償還本息,於是策劃了壹個用假存單換真存單的大騙局,騙取用戶資金。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整理了壹個理由:國家對小微企業貸款支持其發展有政策優惠,銀行貸款給企業的條件要求企業做30%的存款貢獻,但有些企業沒有多余的資金做存款貢獻,所以希望有外來資金為其做存款貢獻。

後來,梁通過莫某等人找到有閑散資金的客戶,在工行辦理大額存款。這些存款的期限壹般是三個月。

梁承諾,除了給予大額銀行存款正常利息外,在辦理大額存款後,每月還會給莫某等人4.5%左右的額外收益。

當時由於梁是工行南寧分行金融業務部經理,存款回報率很高,而且詐騙的對象都是梁以前的同事或者多年的同學朋友,很多人沒有懷疑,直接把自己的大筆錢存入工行。

這些客戶通過工行正規渠道進行存款,拿到的存單也是真實的存單。

但是,在客戶進行存款時,梁對提出了四點要求:

第壹,存單密碼必須設置為企業指定的密碼;

第二,存單必須當著梁、企業和客戶的面密封在信封裏。在三方見證下封入信封後,三方簽字蓋章;

第三,存單到期後,必須在三方見證下打開之前密封的信封,公司陪同支取;

第四,存款證明蓋章後,客戶應將身份證交給梁或企業代表核實客戶身份。

這四個要求可以說是環環相扣,讓客戶“吃了定心丸”,很多客戶認為沒有風險。

但在客戶辦理真實存款的同時,梁讓其實際控制的南寧中厚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財務部負責偽造存款證明等銀行票據,準備用來代替客戶的真實存款證明。

客戶存款拿到真存單後,梁以企業代表的名義讓石備陪同。在雙方封存存單時,梁和石北利用事先偽造的大額存單,在客戶毫無防備的情況下,換取了真實的存單,再將其偽造的存單提前封存。

然後梁以核實客戶身份為由,要求被害人將身份證原件交給石北,石北持客戶身份證原件和被害人真實的存款憑條到銀行櫃臺,再利用事先掌握的存款密碼,通過代客戶取款業務,將客戶存款憑條上的錢取出,最後轉入梁和石北控制的賬戶。

通過這種反復操作,梁取走了蘇某、史某等28名被害人存款共計25336萬余元。經鑒定,本案扣押的419張銀行匯票中有350張是偽造的。

截至目前,除案發前返還的部分款項外,案發後仍有約6543.8+0.2億元未返還。

2

法院判決這是個人盜竊,銀行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梁騙取客戶存款後,客戶存款無法正常追回。遂將梁、和工商銀行訴至法院,要求工商銀行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壹審法院的判決,梁因犯盜竊罪、詐騙罪和偽造金融票證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史等5人分別被判處7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判令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壹審法院的判決中,工商銀行南寧分行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南寧中院認為,梁的真實目的是竊取被害人的後續存款。梁雖具有銀行執行人員的身份,但也明知其不能利用職務之便,以虛假手段直接從銀行賬戶中支取被害人存款款,故通過上述方法完成了對被害人存款款的非法占有,其行為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犯罪特征。

最後,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到,梁原單位是否負責退賠,不屬於本案範圍,本院不予判決。

相當於客戶被騙2.5億元,完全是梁的個人行為,與工行無關,工行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工行真的沒有過錯嗎?這個案子有很多疑點。

看到法院的這個判決,相信廣大網友有很多疑問。

雖然是梁本人實施了此案,但真的與工行無關嗎?這裏面至少有幾個疑點。

第壹,客戶的存款是通過正規的銀行手續辦理的,拿到的存單都是真實的存單;

第二,在作案過程中,梁是中國工商銀行南寧分行金融業務部總經理,正是因為她的身份,客戶才同意將錢存入銀行。

第三,客戶存取款當天被支取。銀行沒發現什麽可疑的嗎?還是明知疑點,卻互相掩蓋?

第四,在工商銀行系統,提取50萬以上的存款需要行長審批,而這種情況下,很多客戶的存款都超過了50萬。梁是如何輕易將撤回的?

第五,這種情況下,不是個人用戶,而是幾十個客戶。短期內,梁和石某頻繁代客戶提前支取存款。銀行不覺得有問題嗎?

六、2018 18年2月7日,在中國工商銀行南寧東支行,壹儲戶用梁更換的假存單辦理業務,被櫃員看到是偽造的後當場報警。但是,這個案子最後不了了之,然後梁得以繼續作案半年。

對於這樣壹個有前科的員工,銀行為什麽允許她代客戶提前取錢?銀行是真的不知道還是視而不見?

綜上所述的疑點,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銀行肯定不是無辜的,銀行也不是完全不知道。

在這個過程中,很有可能是梁利用他在銀行內部的影響力打通了內部關系,所以所有的過程都很順利。

這顯然屬於利用職務之便轉移客戶資金。

此外,當梁於2019年5月被警方拘留時,她還被指控犯有貪汙罪。但在起訴階段,罪名改為盜竊、詐騙、偽造金融票證等。

法院之所以沒有認定梁構成職務侵占罪,是因為梁雖為銀行高管,但也明知其不能利用職務之便,采取虛假手段直接從銀行賬戶中支取被害人存款款,故通過上述方法完成了對被害人存款款的非法占有,其行為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犯罪特征。

我覺得這個理由很搞笑。讓我們假設梁並不是銀行部的負責人,而是壹名普通的業務員。她能反復從客戶那裏轉移大筆資金嗎?我肯定不行。

因為把存單裏的錢轉到別人的賬戶上有各種限制,普通員工根本沒有權利轉出,而梁在工行擔任金融業務部總經理的職務,使得很多客戶的大額存款得以順利轉出。

所以梁利用職務之便,自始至終轉移贓款,這是顯而易見的事實,但我們不知道為什麽法院最終認定她構成盜竊罪,而不是職務侵占罪。

判斷是職務侵占罪還是盜竊罪,其實很簡單。盜竊的犯罪特征是應當秘密進行盜竊。不過,梁在犯罪過程中壹直是在銀行的正規場所做的,並不存在所謂的秘密盜竊。

此外,梁利用職務之便,將存單封存,將包裹轉移,拿走儲戶身份證,取錢。如果不利用自己的地位和影響力,存單被盜是不可能的。

因此,整個過程的性質是顯而易見的,那就是梁利用職務之便把客戶的錢拿走了。

但是為什麽法院沒有認定其構成職務侵占罪,我們也不知道其背後是否有人。

但至少梁對盜竊案的定罪是對銀行有利的,使銀行不必承擔任何損失。

如果梁被判職務侵占罪,對銀行來說就完全不同了。如果員工犯了職務侵占罪,銀行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我們假設最終銀行承擔50%的責任,但目前梁轉賬的款項仍為654.38+0.2億元左右,也就是說銀行自己要承擔6000萬元左右的賠償損失。

與這個賠償金額相比,如果銀行花幾十萬元聘請壹些律師來認定梁構成盜竊罪而非職務侵占罪,那是壹筆非常劃算的買賣。

但這壹判決結果無疑會產生巨大爭議。

如果其他銀行高管這樣轉移客戶的錢,銀行拍拍屁股說與自己無關,客戶的存款怎麽保障?如果這個案子不能公平解決,將會導致銀行的信用危機。到時候誰還敢把錢存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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