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發布《關於完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有關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提高建設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進度款支付應不低於已完成工程價款的80%;同時,在確保不超出工程總概(預)算以及工程決(結)算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約定保留不超過工程價款總額3%的質量保證金外,進度款支付比例可由發承包雙方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在結算過程中,若發生進度款支付超出實際已完成工程價款的情況,承包單位應按規定在結算後30日內向發包單位返還多收到的工程進度款。
《通知》指出,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新開工項目可以推行過程結算。發承包雙方通過合同約定,將施工過程按時間或進度節點劃分施工周期,對周期內已完成且無爭議的工程量(含變更、簽證、索賠等)進行價款計算、確認和支付,支付金額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對應的批復概(預)算。經雙方確認的過程結算文件作為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竣工後原則上不再重復審核。
據悉,《通知》將於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簽訂的工程合同應按照本通知執行。除本通知所規範事項外,其他有關事項繼續按照《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執行。
工程款支付比例的規定:發包人應按不低於工程價款的60%,不高於工程價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
工程價款是指建築企業因承包工程項目,按合同規定和工程結算辦法的規定,將已完工程或竣工工程向發包單位辦理結算而取得的價款。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與程序,相應法律只是作了原則性規定,沒有具體規定,主要還是靠合同約束,並受《合同法》、《建築法》及相應的司法解釋及地方政府的規定調整。
《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第十八條規定,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關於工程款支付比例,財政部規定是:發包人應按不低於工程價款的60%,不高於工程價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墊資時的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部分除外。
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